香港網媒《立場新聞》案上週於區域法院終於有裁決,案件歷時接近三年,最終裁定案中各被告罪成,成為香港自回歸以來首宗針對傳媒而罪成的「煽動罪」案件屬預期之內。故此,值得在意的是法庭如何為「煽動」劃下界線,尤其在涉及新聞業的公共性,法庭如何揣釋罪行構成成立,才是本案的重點。
控方在是案中以十七篇曾刊登在《立場新聞》的文章作為起訴依據,包括新聞報導、人物專訪以及社評,最終法庭裁定當中十一篇具有煽動意圖。值得留意是,法庭在考量被指涉案的十七篇文章中是否具煽動意圖時,引用數份民調構建出篇幅頗長的「時代背景」:香港市民在《立場》發佈文章時,市民大多對政府「持有懷疑、不滿甚至不信任」,而《立場》影響力龐大,同時政府「不能控制或引導持相反意見的人接收它的資訊和解釋」。因此在「社會動盪及公眾情緒不穩」的大前提下,文章「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及香港司法」,「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及引起憎恨司法」。
從法庭的定罪邏輯而言,《立場》其實影響力大少並不重要。審判過程曾有爭辯《立場》亦有刊出不少和十七篇內容意向大相徑庭的文章,但只抽出兩萬多篇中的十七篇極少數作考量,然而法庭以沒有證據確立其他文章「是否沒有包含煽動文章」為由不作考量,同時亦重申「以往從來沒有」發佈煽動文章,「任何人發布煽動刊物並具有煽動意圖便是有罪」。如此一來,法庭等同完全漠視了傳媒的公共性。
社會上固然有不同聲音,而一個傳媒最理想的狀態,是令社會能夠了解所有頻率,接觸到屬於自己的「異音」,人物專訪能夠讓受眾立體地感受不單是異音,同時是異音的來源,傳媒在整個過程中所擔當的角色僅僅是播放器,即使傳媒不去報導,亦不代表聲音不存在,從此角度而言,傳媒機構並不可能是任何「煽動」的「始作俑者」,既然法庭認同訊息能否發送到市民處,「更重要的是讀者及聽眾願意接收廣播」,何可以在定罪裁決中將《立場》的角色無限放大?
當法庭在「時代背景」中認為政府「根本不能夠控制任何媒體替它宣傳」,「也不能控制香港電台的運作」,辜勿論和事實相距多遠,最根本地已經側面印證法庭對傳媒機構必定為一種立場聲音服務的觀點,是從根本性曲解新聞專業。當法庭要「客觀」地審視案件時空的社會結構,法庭斷不可能不知,一個涉及各種專業知識背景的領域,不可能以一般社會常理去審視,縱使新聞存在於日常之中。諷刺地當整個審訊過程不斷圍繞新聞專業攻防,五十多日的審訊唯一被傳召作供的「新聞專業」人士,卻是坐在被告席上。
不少人會視今次法庭的判詞是對當下香港新聞業的紅線,但觀乎一百二十多頁的判辭,這條紅線難言清晰,事實上,法庭對於幾篇人物專訪作出不同的定罪裁決,當中「煽動」元素的定奪極不一致。退後一步,法庭所交出的紅線是不為新聞業再留任何空間,畢竟「具有煽動意圖便是有罪」,無論再多鋪陳再多兼顧,煽動意圖都高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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