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婦人駕駛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因當下時速142公里被開1張2千元罰單,事後婦人提行政訴訟,稱當時是丈夫無法呼吸、全身無力,就怕心肌梗塞發生,才會超速狂飆載去醫院。
2023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范姜婦人稱丈夫不明原因全身盜汗,甚至感覺到無法呼吸和眩暈,心跳吃力抽痛,就怕心肌梗塞發生,因此她才開車載丈夫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就醫。
行經國道10號17.4公里,因為范姜婦人時速達14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到違規,遭罰1張1萬2千元的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轎車被扣牌。
范姜婦人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稱違規超速並非惡意行為,且丈夫在國軍高雄總醫院就診,有病例,當下只有前往該醫院才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法官看就診紀錄,確實當天葉男(范姜婦人的老公)有因為眩暈和胸悶症狀就診,加上事件發生前後他身體也有數度不適就醫。
至於為什麼當時沒尋求救護車給予協助?葉男表示,因為救護車只到地區旗山醫院,病歷都在國軍高雄總醫院,怕轉院來不及,最後請妻子開車載往送醫。
法官審酌,心肌梗塞恐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疑慮,范姜婦人違規行為屬於被迫採取之緊急避難措施,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訴請撤銷原處分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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