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暖心送32元回收電鍋給弱勢 以貪汙罪判刑?/尤榛嚴

清潔隊員暖心送32元回收電鍋給弱勢 以貪汙罪判刑?/尤榛嚴

【『好報』報系:台灣好報】 2025-12-03 13:26

尤榛嚴

台北市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將工作時清運到的價值32元電鍋送給老婦,涉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經法院宣判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環保局長徐世勲受訪表示,判決前已經先請北投區清潔隊長特別關心同仁心理狀況,也強調將會保障同仁工作權。環保局也強調,緩刑2年,根據環保局職工工作規則規定,清潔隊員屬於職工,非公務員,不影響隊員的工作權益。黃先生覺得難過,但會尊重司法,不會上訴,以後仍會幫助弱勢的生活,當然會特別留意法律問題。

「微罪不舉」、「法律不外人情」不是法治的向善精神嗎?區區32元的廢棄電鍋送給窮苦老婦使用,讓她可以煮熱熱的飯吃,愛心暖流一樁,沒想到竟被大肆張羅的以貪汙罪判刑,相較於某些貪汙百萬元、千萬元的人卻久未判刑,甚至逍遙法外,真是差距太大了,情何以堪?還好法務部也特別發出聲明,強調已擬具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高度重視並傾聽各方意見,且已啟動修法作業,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免除「冤判」或「冤獄」感覺。

一、這起事件引發爭議的核心是什麼?其實爭議點不在於「32元」或「電鍋」,而是:
1. 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過於僵化
該法對於公務員、特定身分人員所稱的「不正利益」採取零容忍、無金額門檻的立法方式。
也就是說——只要行為構成「使他人或自己獲取不正利益」,即便利益微小,也有可能觸犯貪污罪。

2. 清潔隊員是否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身分
實務上,多數清潔隊員屬「職工」,但因工作涉及公權力、公務性質,法上仍可能被認定具「公務員」之職務特性。

3. 社會觀感認為罪責與刑罰不相當
因為行為動機是「善意」、利益微乎其微,又是協助弱勢,讓人在情感與常理上難以接受以「貪污罪」論處。

二、「微罪不舉」「法律不外人情」是否為法律原則?
1.「微罪不舉」不是法律明文,而是一種執法哲學
意思是:對極小違法、社會危害性極低的行為,執法機關不應過度動員刑罰。
然而——
在「貪污罪」裡,由於立法採嚴苛模式,「微罪不舉」反而變得很難運作。

2.「法律不外人情」是法治精神的一部分,但有邊界
法律不是為了傷害人,而是為了實現正義。
法律判斷應兼顧:
● 法律文義
● 行為動機
● 社會情理
● 罪責相當原則
本案讓人覺得不合理,就是因為「法律規範」與「普通人的基本正義感」出現巨大落差。

三、為什麼社會會憤怒?
1. 小額善意行為受到嚴罰,與巨額實質貪瀆對比強烈
● 有人貪污數百萬、數千萬
● 案件拖很久、甚至無罪、緩起訴
● 反而是一個送出廢棄電鍋的善意,被貼上「貪污犯」標籤
這造成人們心裡強烈的「刑罰不公平感」。

2. 社會期待法律能鼓勵善意,而不是扼殺善意
這位清潔隊員幫助弱勢,本是人性光輝的一面,卻變成官司與標籤,讓民眾感到法律已背離常情常理。

四、法務部啟動修法是否必要?
我認為是必要且正面的。因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確實存在三大問題:
(1)沒有金額門檻 → 造成「情輕法重」
跟 32 元、5萬元、500萬元都適用同一條法律,當然不合理。
(2)動機不分善惡
幫弱勢 vs. 圖利特定廠商、收賄,法律卻一視同仁,這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
(3)貪污罪背負極大社會污名
被判後終身受影響,即使本意是善的。

這些問題都不是個案能解決,而是制度面必須調整。法務部提出要修法,至少表示:
● 行政體系已看到民意反彈
● 認知到制度需要更合理、具彈性
● 願意讓貪污罪回到「反貪污」而不是「懲罰微瑕行為」的本意,這是健康的政策調整方向。

(圖片翻攝畫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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