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清潔隊楊姓隊員因將路邊廢棄的黑色辦公椅搬回家,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歷經兩審攻防後均獲判無罪定讞。此案與台北市清潔工送32元電鍋遭判刑形成強烈對比,引發社會熱議。
細看此案,楊男自1998年起在桃園市八德清潔隊擔任資源回收車駕駛,2020年3月12日執勤時,在路邊發現一張被丟棄的黑色辦公椅,便將椅子搬上資收車帶回家中。事件曝光後,檢方認定楊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依法提起公訴。
審理期間,法院首要釐清辦公椅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楊男辯稱該椅子屬於無主廢棄物,經桃園市環保局函覆確認,該椅子確為大型垃圾且屬不可回收之廢棄物。一審法官審酌後認為,楊男搬運椅子的行為並未違反市府與環保公司簽訂的合作契約,也沒有造成市府短收權利金的損失,因此不構成侵占罪,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再度函詢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獲得明確回覆指出,楊男所載運的黑色辦公椅「並非公有財物」,且非因職務關係而持有。法官認為,檢方所指控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符合,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至於楊男利用公務車輛處理個人事務的部分,因未列入檢方起訴範疇,法院認為無追究必要。
相較之下,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回收價值僅32元的電鍋贈送給拾荒老婦,一審卻被法院依貪污罪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消息傳出後,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兩起案件判決結果截然不同,凸顯出法律適用上的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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