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因排隊領愛心便當遭檢舉惹議,現轉任律師的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於111年11月起至112年2月止任職期間內,或有提供梁姓律師相關法律意見及代為撰寫書狀,或有轉介案件予梁姓律師承辦並獲有報酬,或有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並預先收取委任律師費用等執行律師業務之行為,台南地院具狀請求進行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施志遠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重大,報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判處法官法最嚴重的「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公務員」懲戒處分。
法評會表示,受評鑑法官施志遠雖已於112年3月1日辭職轉任律師,但免除其法官職務仍有實益,其受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懲戒處分後,依同法第50條第3項規定,即停止其執行律師職務。
況本件若僅依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規定,作成剝奪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申誡等較輕微之懲戒處分,無異於容認在職法官若有違規執行律師業務牟利之情形,僅需受罰款等較輕懲戒處分後,即可離職執行律師職務,如此司法公信力必將嚴重受損。
法評會認為,施志遠顯已違反法官法第16條第5款「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及法官倫理規範第23條「法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亦不得為有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之其他經濟活動」、第24條第1項「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文書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且施志遠審判年資將近7年,106年至110年之年終職務評定為良好、111年度之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曾因2次言行不當,分別經台南地院院長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
經法評會以112年度評字第1號決議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作成書面警告之職務監督處分,詎施志遠竟未知所警惕,謹言慎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等規定,已嚴重減損人民對其具有客觀、中立與公正等審判核心功能之信任,而動搖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基礎,並損及司法獨立、公正之形象,已不適宜續任法官職務,亦不適任其他公務員之職務。因此,法評會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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