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去年9月30上路,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者,加倍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7萬2000元。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發布新聞稿表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114年9月30日上路,違規使用牌照最高罰鍰由新臺幣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者更加倍處罰7萬2000元,如果是偽造「他車」號牌、肇事致人傷亡及10年內累犯,車輛將會沒入。
裁決所指出,車輛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皆由交通部定之,且號牌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若不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號牌皆屬無效憑證。違規者除面臨高額罰鍰外,還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新制另增加併罰汽車駕駛人之規定。
裁決所表示,114年11月有民眾駕駛朋友的汽車,被舉發使用偽造他車號牌,將面臨高額罰鍰及車輛沒入,初步估算荷包失血加上車輛變廢鐵的損失高達40餘萬,還觸犯刑法第212條、216條偽造文書罪,後果嚴重。
裁決所籲請民眾切勿購買偽造號牌懸掛使用,以免違反行政罰及刑法,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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