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遭女部屬指控涉嫌性騷擾,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決議將李伯道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撤除懲戒法院法官職務,監察院也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合議庭今(26)日判決撤職,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李伯道則發出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專業,對司法仍有期許,對於本案所引發的社會關注,本人始終秉持專業與尊重,期待司法能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而非淪為打壓異己的工具,謝謝大家關心。
判決指出,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前述違失行為,且該當性騷擾及職場霸凌,其長年服務司法,於任職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期間,擔任職務法庭第二審審判長,負責審理司法官懲戒等案件,對法官應有之行為準則,理當比一般法官知之更詳,竟未能謹言慎行,謹守分際,仍有前述諸多之違失行為,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及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任職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期間,負責審理公務員及司法官懲戒等案件,竟未謹言慎行,利用其權勢及機會,先後對部屬A女性騷擾6次,及濫用其權勢,持續對庚女、己女職場霸凌,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害及工作環境受影響,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司法院、監察院及法官評鑑委員會均建議予以撤職;被付懲戒人事後否認違失之態度,兼衡其工作表現,業已退休,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判決:「李伯道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合議庭判決被付懲戒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的理由共有5項,第一是被付懲戒人行為時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並任法官,職司公務員及司法官之懲戒,對部屬A女、庚女及己女具有指揮、監督,其中對A女又有任免權限,竟未謹言慎行,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於工作時間,先後對A女以言語或行為性騷擾6次,使A女感到害怕、難過、不舒服及被冒犯,侵害A女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並造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又本應營造所屬員工得於友善的職場環境中安心工作,竟持續濫用其權勢,動輒以不當、羞辱性言詞責罵庚女及己女,且不准其等請假或要求不能漏接電話,造成其等感受到被冒犯、羞辱及人格尊嚴受損。被付懲戒人所為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及人民對法官職務之信任,嚴重傷害司法信譽及形象,違反義務之程度非輕。
第二是以上的違失行為,司法院及監察院均建議予以撤職;其中性騷擾部分,亦經法評會決議個案評鑑成立,並建議予以撤職。第三是被付懲戒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始終否認違失行為,不知反省之態度。
第四兼衡被付懲戒人在職期間之工作表現,業已退休。第五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之一切情狀,認為被付懲戒人之前述違失行為情節重大,難獲得人民之信任,已不適任法官,應對被付懲戒人處以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處分,對其始足生相當程度的懲戒效果,亦可督促法官群體未來更能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職位尊嚴與榮譽。
律師王婉嘉則就李伯道案以「司法不能以力服人,應以理服眾」為題發出聲明稿指出,關於今日判決結果不如預期,深感遺憾!作為代理人,我方一路走來態度依然,始終堅持,司法不應受至於少數有心人士的刻意操弄,更不應被非理性的輿論風聲所左右。
遺憾合議庭對於我方核心論點置若罔論,本案存在以下重大法律程序瑕疵: 1、戕害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明顯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之最高圭臬,與監察院聯手罔顧當事人權益。
2、自行創設「完美被害人」標準:合議庭曲解審判實務,刻意忽視我方提出申訴人於雲林活動期間與李院長比鄰站立、神情愉悅之具體事證,且此事實已獲多名懲戒法院法官親見;3、惡意解讀工作便箋:強將每周周工作交辦之便箋,羅織為男女情愫之「情書」,我方證據均願完整揭露,可受公評。
4、掩蓋事實,拒絕證人:配合司法高層繼惡意羅織事實,且在未附理由之情況下,拒絕我方聲請證人出庭作證。
聲明指出,李前院長一向尊重司法體制與程序正義,這份對法治尊嚴的守護,不應被惡意曲解。在嚴謹的法理面前,任何輿情干擾都只是短暫的雜訊。對於職務法庭判決,我們雖予以尊重,但未盡之處,代理人定當研議後續救濟,捍衛清白到底。正義可能遲來,但其光芒絕不因流言而黯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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