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
前幾天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有一則關於「哪種出軌最傷人」的投票引發了上萬人次的熱烈討論,投票結果顯示精神出軌的比例稍微高於肉體出軌,但基本上兩種出軌的投票情況很平均,不過這也顯示大家對於精神出軌還是比較在意一些,而這個投票也引發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在法律實務中,精神上的背叛以及肉體的越界,哪一個才會構成所謂的侵害配偶權呢?
以前在刑事還有所謂的通姦罪時,大家對於婚姻中出軌的想法基本上都是所謂的肉體出軌然而,而在通姦罪除罪化後,目前就只能透過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替自己討回公道,而在民事的損害賠償中,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就比較廣泛,依據目前的實務見解,配偶權的侵害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條件,只要是與配偶以外之第三人,存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親密行為,且足以破壞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基本上不論對象是什麼性別,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而這也表示法律上對於出軌的認定,並非只有肉體出軌,而是連精神出軌都算數。
而在實際的案例中,精神出軌通常像是大量的曖昧對話或是對話內容充滿腥羶色的調情內容、互稱老公、老婆、寶貝等暱稱、甚至是開始進行對於未來生活的露骨言論,就算雙方並未實質開房或發生肢體接觸,只要這些言論與互動超出了社會通念下普通朋友的範疇,法官便可能認定該行為對配偶權造成侵害。
此外,判決實務中,法官除了衡量肉體出軌及精神出軌的類型外,也會衡量雙方交往的深度、次數、以及對元配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來決定賠償金額,不過這並不代表單純精神出軌就一定不會有很高的賠償金,只要你行為太過分依舊是會有機率賠償高額的精神慰撫金。
因此無論是肉體還是精神的背叛,只要破壞了婚姻的安定,都會屬於侵權行為,雖然現在都鼓勵自由追求情感,不過仍然有其底線,最基本的就是不應該去侵害別人的權利,婚姻不是單純簽字改身分證,而是法律賦予的人生契約,若你今天選擇不誠實,違反婚姻的忠實義務,那你就會需要為自己的出軌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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