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長、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侵占等案,檢方依收賄、圖利、公益侵占、背信等4大罪起訴,求刑28年半。台北地方法院預26日下午一審宣判,柯文哲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
北院判決指出,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貪污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另在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中,分別判處2年及3年6月徒刑;至於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選辦公室員工薪資的背信案,判處2年徒刑。合併執行刑期為17年,褫奪公權6年。
台北地檢署指出,本案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以及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嫌起訴柯文哲等11人,並對柯文哲具體求刑28年6月。
更多新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