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6日)宣判京華城、政治獻金案,依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公益侵占2罪、背信等共4罪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持續向柯文哲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透過7個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各自匯款新台幣30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賂予柯文哲。北院並示,柯文哲犯違背職務行賄、收賄罪,是指收賄210萬元部分,有對價關係存在,本質上就是有「前金、後謝」,金額多少不是定罪關鍵。柯文哲自始至終均否認全部犯行,足見犯後完全未能正視己身錯誤的態度,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
北院於宣判後發布新聞稿說明,柯文哲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至26日間,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以集團內的7人,用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賄賂新台幣210萬元,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柯文哲另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及與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前木可公關公司董事長李文娟共同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又與李文宗共同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27萬1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至於柯文哲被訴收賄1500萬元部分,北院表示,因此部分除柯文哲於excel檔案自承的「審判外不利於己之書面陳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針對柯文哲科刑部分,北院指出,柯文哲於103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4日擔任台北市第6屆、第7屆市長,明知行政機關授予人民利益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且行政行為應循法而為,以符合法治國家合法性原則。容積獎勵的外部成本是排擠、壓縮其他未享有此一獎勵的全體市民生活空間。
北院續指,濫行增高容積將致環境污染、交通壅塞、空間擠壓、土地承載負荷等社會成本加劇,因此,給予容積獎勵無異於將各項社會成本外部化,由未享有此獎勵的全體市民共同承擔。此部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柯文哲為冀求財團雄厚實力的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柯文哲身為民眾黨前黨主席,明知政治獻金的本旨及公益性,仍擅將他人與民眾黨的捐款600萬元挪用於己,或以商業交易行為的外衣掏空柯文哲政治獻金與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000餘萬元,另挪用眾望基金會的公款827萬餘元,所為甚有未當。
北院也提到,柯文哲遭搜索時,檢警於其辦公處所查扣撕碎便條紙筆記,上載柯文哲自承是他所書寫:「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而甫於113年8月27日返國的柯文哲秘書許芷瑜,急於同年月29日訂購機票搭機赴日本。柯文哲自始至終均否認全部犯行,足見犯後完全未能正視己身錯誤的態度,不足為犯後態度的有利考量,且因此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衡酌柯文哲未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再綜合考量一切情狀,就柯文哲所犯4罪判合併執行17年徒刑,並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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