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遭北檢求處28年半,台北地院今(26)日下午一審宣判,柯文哲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可上訴。傍晚北院新聞稿出爐,除了說明柯文哲涉犯罪名和刑度外,另外其中被控收賄1500萬元部分,因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
北院新聞稿表示,柯文哲被訴收賄1500萬元部分,因此部分除柯文哲於excel檔案自承的「審判外不利於己之書面陳述」之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不能認定此部分犯罪事實。
北院也說明這部分認定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柯文哲被訴收受沈慶京交付之賄款現金1500萬元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北院指出,本案扣押之A1-37行動硬碟內之工作簿檔案,固為柯文哲製作,復經本院勘驗該行動硬碟之內容,最後編輯時間均為113年8月30日搜索日期之前,且檔案內容、存檔者及文件內容,足以認定工作簿為柯文哲製作之文件,工作簿檔案除「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外之各編號內容,經傳訊證人及比對後,可發現具真實性。由於本案工作簿之私密性極高,縱使如證人邱佩琳、周芳如、謝明珠等人,因協助柯文哲向金主募款,因此可能知悉部分募款資訊,是本案「工作簿」確實係柯文哲自行記錄,至為明確。
北院續指,觀之沈慶京於111年9月1日下午2時26分49秒,傳送訊息予柯文哲,內容為「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111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等語,並在訊息後方自稱「小沈」,已可證明沈慶京對柯文哲自稱為「小沈」,核與柯文哲於112年11月3日下午7時11分40秒,傳送訊息予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等語,亦係稱沈慶京為「小沈」相符。再觀之卷內柯文哲與沈慶京之LINE對話紀錄,沈慶京對柯文哲,一概自稱其為「小沈」或「威京小沈」,諸如:「但是你沒有告訴我何時可以在陶朱或是公司或其他地方見面。小沈」、「那就在公司,10:30我請人在一樓接你。小沈」、「方便請回電 小沈」、「這兩天有在台北嗎?可否找個時間碰頭?晚一點也沒關係,時間上我可以配合。小沈」等內容,足認柯文哲之工作簿上所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之「小沈」,係指沈慶京。
北院提到,柯文哲雖於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之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等,但衡其記載之方式,仍非柯文哲於其業務執掌範疇,於執行業務過程不間斷所為之彙整、統計而為職務之紀錄,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具所謂帳冊之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性質,然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故縱使證明該工作簿內容之各筆內容均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之記錄,仍需要有補強證據,始能證明為真實。
北院再提,柯文哲於112年11月3日晚上7時11分40秒,以訊息回復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核與黃珊珊於偵查中證述:「…我印象中當時擔任基隆市副市長邱珮琳建議可以找沈慶京募款,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等語相符,是以柯文哲係經黃珊珊報告募款委員會當日會議結果後,始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該文意脈絡係指沈慶京已給過款項,因此不要再找沈慶京募款之意甚明,亦與黃珊珊於廉詢時證述「柯文哲回我這句話的時候,我以為是指沈慶京已經有捐款過」等語相符。然而,沈慶京與柯文哲間或民眾黨之金錢往來,尚有沈慶京指示威京集團員工7人以政治獻金名義給付台灣民眾黨210萬元之部分,並據本院認定構成違背職務行賄及收賄罪,則柯文哲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亦可能所指係上開210萬元之部分,難以認定係指沈慶京確實已經另交付1500萬元。是除柯文哲所為之工作簿紀錄,目前尚乏具備構成1,500萬元確實有完成交付之補強證據,就此部分即無法證明該部分為真實,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為想像競合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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