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港星曾志偉與已故的知名製片裴祥泉合作8部電影,並將發行盈收分配給曾,不過,裴在88年及92年先後開立借據及本票,向曾借款5700萬元,一直到裴過世都沒還,曾向台北地院起訴請求繼承人裴祥雲等清償卻敗訴,二審逆轉勝,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一審今(8)日宣判,曾志偉仍勝訴,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由遺囑執行人邱瓈寬連帶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可上訴。
曾志偉提告主張,裴祥泉曾約定將合作發行8部電影的盈餘分配給他,裴拿到收益後,88年4月12日簽借據、本票向他借用分潤款項4000萬元繼續發行新片,但裴未清償並繼續積欠他的演出酬勞,92年3月18日再簽借據、本票換約,總計共借款5700萬元;裴祥泉過世後,積欠的款項至今沒有償還,而裴祥雲、裴祥麟、裴祥風是裴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提告要求3人在裴的遺產範圍內返還借款。
台北地院審理時,裴的胞妹裴祥麟及弟弟裴祥雲、裴祥風都抗辯,曾志偉88年4月12日、92年3月18日根本沒有入境台灣,且沒有舉證、說明拍攝什麼電影,如何計算盈餘分配,或雙方有借貸、交付金錢,認為曾的主張子虛烏有。且裴祥泉只是曾志偉主張8部電影的監製,僅代表出資的出品人籌設電影的總企劃,如果曾志偉主張為真實,也應該向出品人請求還款。
此外,曾志偉主張裴祥泉未清償8筆債務卻持續拍片,顯然悖於社會生活經驗,且電影上映到下檔時間不長,為何曾多年來不追討,待多年後才結算、簽本票,甚至在裴祥泉過世3年後才提訴訟,認為曾的主張不合理,另認為本案已罹於時效。
北院調閱曾志偉的出入境紀錄,88年4月12日、92年3月18日借據簽立時,曾志偉並未入境台灣,一審判曾志偉敗訴。
二審合議庭審認,曾志偉與裴祥泉間確實存在委任關係,約明由裴祥泉代曾收款並負責為後續處置等事務管理。裴祥泉有5700萬沒還,曾志偉依法有權請求交付,而裴的全體繼承人都沒拋棄繼承,自裴祥泉死亡時起,繼承人即應繼受裴非專屬一身的權利、義務,清償5700萬元債務。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上訴人曾志偉與裴祥泉間存有委任契約,雙方於92年3月18日結算時,已確認裴祥泉應返還上訴人5700萬元,該委任關係於裴祥泉於104年5月23日死亡而消滅。
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且裴祥泉所立之遺囑記載:「…在我離開之後,將我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都給…要記得還給朱延平跟曾志偉…讓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兩造均不爭執該遺囑之真實性及有效性。
堪認裴祥泉對上訴人所負之上開債務係屬裴祥泉之遺產,並交由遺囑執行人即邱瓈寬辦理清償等事宜,則裴祥泉對上訴人所負債務之管理、處分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即邱瓈寬。故上訴人追加請求邱瓈寬於裴祥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上訴人 5700萬元本息,即為有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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