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身為獨生女的陳姓女子因長期照顧罹癌父親,經濟、心理壓力龐大,心力憔悴下多次毆打不願配合的父親,造成父親低血容及橫紋肌溶解症死亡,新北地院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陳女徒刑4年9月,陳女上訴求減判;高院今(9)日認陳女在偵查之初,並未正視己非、坦承犯行,駁回上訴。可上訴。
陳女是家中獨生女,但父親在其年幼時就已離婚,陳女成長期間多由祖母照顧,90年間陳女離婚後就與父親同住。由於陳父年事已高,110年間發現罹患肺腺癌,病情逐漸惡化,甚至無法自理生活,一直以來都是由陳女單獨扶養照顧。
陳女除了照顧父親外,尚須負擔家中全部開銷及醫療費用,心力憔悴。陳女自112年1月中旬某日起,在家中照顧父親生活起居過程中,認為父親不願配合,而情緒失控,接續多日以徒手或持斷裂之椅腳橫條方式不時毆打陳父,使陳父受有四肢多處挫瘀傷、顏面部多處瘀傷及頭皮下出血、腹部多處瘀傷、左臀外側及腹股溝偏外側瘀傷之傷害。
陳父因這些傷勢復造成雙上肢大面積皮下組織出血及肌肉擠壓性損傷,進而產生低血容及橫紋肌溶解症。陳女於112年1月18日1時15分左右,發現父親失去意識,隨即報案求救。陳父經送醫急救,仍於112年1月18日2時28分不治死亡。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但是觀其具體犯罪情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輕法重,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且先加後減之,並量處徒刑4年9月。
陳女上訴主張,她長期獨自負擔照護責任、經濟壓力甚大且身心狀況不佳、除酒駕外無其他前科紀錄、已獲陳父之親屬諒解,請求科以最低刑度。合議庭審酌,陳女於檢警偵查初期,對於其父的傷勢成因、有無毆打父親、案發現場之椅腳何以斷裂等節均諉稱不知,企圖釋出陳父死亡與其無關之訊息,而有誤導檢警偵辦方向之嫌。
之後因檢察官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陳父傷勢成因,再於偵訊時就陳父傷勢逐一質問陳女後,陳女始坦認父親之傷勢係遭其毆打所致,足見陳女於本案偵查之初,並未正視己非、坦承犯行,此與犯後自始坦承犯行者顯然有別,合議庭認無從對陳女量處最低刑度。
由於原審於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事項,既未有何逾越法定刑度之情事,亦無濫用裁量權或重複評價之情形,合議庭難認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陳女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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