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重大車禍發生在2023年1月27日晚間,和美鎮公所清潔隊黃姓駕駛員沿彰新路四段由西往東行駛,行經彰新路與線東路交叉路口準備左轉時,疏未注意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
此時鄒姓女子正騎機車沿對向車道直行通過路口,兩車發生激烈碰撞,鄒女當場倒地重傷。
鄒女送醫後確診顱內出血等重傷,經醫院鑑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法院隨後裁定鄒女受監護宣告確定,由配偶擔任監護人。肇事的黃姓清潔隊員已被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
家屬認為垃圾車駕駛執行職務時因過失肇事導致鄒女受傷,和美鎮公所依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此提起國賠訴訟。
面對求償,和美鎮公所並未否認黃姓隊員執行公務時有過失,但強調鄒女本身無照駕駛,且在號誌轉為黃燈的秒末仍加速進入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她應負擔部分過失責任。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黃姓清潔隊員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鄒女無照駕駛、黃燈秒末進入路口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綜合雙方過失情節,法官判定清潔隊員負擔6成賠償責任,鄒女負擔4成過失比例。在賠償金額方面,法官認為鄒女受此重大傷害,其丈夫及兩名孩子內心受到重大打擊,日後難以像過往般共享天倫之樂,也難再與鄒女正常交流溝通,更須負擔長期沉重的照護責任。
針對看護費用計算,法官採納被告主張,認為鄒女入住安養院後應以每月3萬4000元的安養院收費標準計算,而非以每日2300元的全日看護工費用計算。
最終,彰化地院判決和美鎮公所應賠償鄒女278萬9815元,加上賠償配偶及兩名兒子的132萬元,合計須支付410萬9815元的醫療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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