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遭檢舉在立委任內,收受不正利益替聯興國際物流公司推動「商港法」等相關法案修法、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開招募案,並收受租車業者好處,阻擋交通部「裁量基準」施行,更與妻子徐慧諭等詐領公費助理薪資,並侵占勁宜蘭協會款項,台北地院今(14)日宣判,陳歐珀判刑16年、褫奪公權6年;陳妻徐慧諭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同案被告的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等人,則分別被判處3月到2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北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商港協會理事長洪英正為求順利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前往立法院拜會陳歐珀,邀請陳歐珀擔任商港協會顧問。陳歐珀明知商港協會欲藉其立法委員職權推動商港協會決議,趁機推派其國會辦公室顧問洪文宗作為其與商港協會之溝通橋樑,並以其經費不足支付洪文宗顧問費為由,主動開口向洪英正索取不正利益,要求洪英正替其支付洪文宗擔任國會辦公室顧問之薪資。
洪英正為求日後透過洪文宗請託陳歐珀,希冀陳歐珀以邀請交通部及相關國營事業作業務報告、接受質詢,及以提出法案等方式,行使其監督交通部、質詢、提案之職務上行為,協助洪英正推動商港協會會議決議之法案,遂同意陳歐珀上開要求。
洪英正並依陳歐珀指示,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9年7月6日止,假借支付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顧問費之名義,透過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將款項匯至洪文宗華南銀行帳戶,金額共計新台幣284萬5922元,期間陳歐珀依洪英正之請託,陸續就撤銷高雄洲際碼頭公司公開招募案、降低港區土地租金及超收退職金、疫情紓困方案、108年土地使用費、建物租金及管理費、商港法第72條修正案分別為提案、質詢等職務上行為。
陳歐珀又於商港法第72條通過修正後,主動向洪英正提及洪文宗已離開陳歐珀國會辦公室,並要求洪英正將上開原匯至洪文宗華南銀行帳戶之款項,改匯入其向許仁圖借用之星展銀行帳戶。
洪英正因念及陳歐珀陸續從中鼎力協助促成上開符合商港協會利益之提案、修法,為感謝陳歐珀協助提出上開法案及修法,並為日後便於繼續請託陳歐珀踐履質詢、審議、監督交通部及相關國營事業等職務上行為,遂同意陳歐珀索取賄賂之要求,而於110年5月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假借支付港協公司顧問費之名義,利用港協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按月將款項匯至陳歐珀指定之許仁圖星展銀行帳戶,共計135萬元。
陳歐珀利用許仁圖星展銀行帳戶收受前開賄賂後,復指示不知情之王宛娟提領前開賄賂交與陳歐珀自由運用,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洪英正為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使上述建信理貨行華南銀行帳戶、港協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匯入洪文宗華南銀行帳戶、許仁圖星展銀行帳戶之款項合理化,分別利用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會計、會計師,填製不實轉帳傳票及不實申報建信理貨行、港協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逃漏洪英正綜合所得稅、港協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謀議以「政治獻金」名義包裝賄款,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以期交通部得以暫緩修正或不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規定,因而於107年9月27日,前往立法院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並交付現金50萬元,陳歐珀則假借勁宜蘭協會捐款之名義,收受蕭明仁等人交付共計50萬元之賄賂。
陳歐珀與徐慧諭、馬淑春、王宛娟、魏依茹、黃家蓁、陳婉柔、李嘉玉,共同以浮報薪資之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私用,陳歐珀、徐慧諭固辯稱本案浮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均係用以支付私聘助理薪資,惟經勾稽相關證人之證詞、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帳冊等資料後,本案僅能認定私聘助理楊木火、黃郁芳、曾繁文部分薪資係由本案公費助理浮報薪資支給,是經扣除支付私聘助理楊木火、黃郁芳、曾繁文部分薪資之金額後,陳歐珀、徐慧諭本案詐領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計332萬3890元。
徐慧諭擔任社團法人台灣勁宜蘭發展協會理事期間,指示不知情之黃家蓁提領勁宜蘭協會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向社會大眾勸募所得之捐款後,匯入徐慧諭華南銀行帳戶,供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逕從該帳戶扣付徐慧諭保險費及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扣付徐慧諭住所之電費,侵占勁宜蘭協會財產共計110萬元。
合議庭審酌陳歐珀為貪圖不法利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並透過他人帳戶收取賄賂或利用勁宜蘭協會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暨非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徐慧諭與陳歐珀共同指示公費助理浮報薪資,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徐慧諭並侵占勁宜蘭協會財產。斟酌陳歐珀、徐慧諭僅坦承非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之犯行,自始矢口否認其餘犯行之犯後態度,分別判處陳歐珀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陳妻徐慧諭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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