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酒駕、殺幼童罪、兒少性剝削以及妨害性影像等罪。
現行《刑訴法》第101條之1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殺人罪、傷害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再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1月29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所提的「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贊同修法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最後初審通過在場立委提出的修正動議。本案今天在立委沒有異議下,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第302條之1的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及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等罪,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
◆酒後不開車,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撥打110報案
這篇文章 《刑訴法》修正案三讀! 酒駕、兒少性剝削納入預防性羈押 最早出現於 中廣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