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受僱於長春化工的卓姓、劉姓前員工涉嫌自107年起洩露長春化工獨家研發鋰電池包箔技術給大陸盈華電子公司,後兩人並先後自長春化工離職,就職盈華公司,苗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日前依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起訴指出,長春化工劉姓及卓姓員工,涉嫌分別自107年、111年,至113年12月間,將其所知悉、持有之營業秘密諸如生產方法、技術、製程、配方及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以2人的長春公司公用電子信箱寄至其私人電子信箱、儲存放在其手機內,並在大陸地區,以通訊軟體微信傳送至自身所使用的帳號、以通訊軟體微信洩漏給大陸廣東盈華電子公司人士等方式,洩漏營業秘密並侵害長春化工的著作財產權。
卓男於長春公司離職後,前往盈華公司任職,明知盈華公司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須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始得在台從事招商投資、招攬會員、銷售、人力招募、面試、洽談薪資等業務活動。
卓男竟於112年6月8日前某時,受盈華公司指示,招募劉某前往盈華公司任職,迄同年8月26日期間,以面談及 通訊軟體微信與劉某聯繫,持續邀約並協助劉某前往盈華公司任職,以此等方式招募劉某而在台違法替盈華公司從事業務活動。
長春化工是在1年多前發現前員工卓姓、劉姓兩人涉嫌竊走公司鋰電池包箔等技術,事後並離職轉任盈華電子公司,長春化工經向苗栗調查站提告,由調查站報請苗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卓、劉2人涉犯營業秘密法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著作權法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卓男又另涉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嫌,提起公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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