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不過該案在送交院會討論前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此次修法同時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當日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持續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提案指出,現行《選罷法》第26條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入監執行的必要性,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其參政權受限程度竟大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因此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也提出相同訴求,認為現行法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對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民眾黨團則在提案中表示,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若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明顯構成不成比例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
經過協商後,藍綠兩黨達成共識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不過民眾黨立委許忠信仍主張應修正為「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因此該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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