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可以取得台灣的不動產嗎?
墨新聞|楊秉鈞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一、須看對方國家是否有條約、法律規定?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依照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的規定,如果依照條約、對方國家的法律,台灣人民可以在
墨新聞|楊秉鈞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一、須看對方國家是否有條約、法律規定?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依照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的規定,如果依照條約、對方國家的法律,台灣人民可以在
桃園龍潭有塊魏姓家族共同持有的土地,建商以個個擊破方式,讓家族成員幾乎全部同意出售,只剩下魏秀珍為了保住有150年歷史的祠堂,還在與建商奮戰,她表示,祠堂是三合院,只有東側「護龍」在這塊土地,僅佔30多坪,若保留這個家族精神中心,並不影響開發,但建商引用「土地法34條」,以多數決強買,目前她已經到法
龍潭一座有150年歷史的魏氏宗族祠堂,面臨建商以「土地法第34條之一」,強行買賣,堅持保留祠堂的少數魏家子孫,到法院提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暫時擋住建商「強買」的法律程序;對此,律師鄭懿瀛指出,保留祠堂,並不影響整體開發,而且開發目的並非公眾利益,依照憲法「比例原則」,建商沒有穩贏,法院仍可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在共有土地的交易中,部分共有人常為了規避《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而採用「真買賣.假贈與」的手段。這種做法不僅在民事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刑事上更會如您所提到,恐怕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登記於地政
文/林宏澔很多人常常掉入土地投資的陷阱裡,最悲慘的莫過於你明明買在住宅區,卻發生有土地卻不能蓋房子,甚至還可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土地面臨被徵收的命運。而這種案例,發生的機率還真不少。這裡,就要教各位如何「看」地,避免踩到地雷。「看」地的第一步,就是查看地籍圖,才能避免誤入陷阱。而在說明陷阱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