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於前年10月,一名男子阿輝(化名)駕車行經國道4號東向18.1公里處,車上載有2名幼童。行駛期間孩童突然拉動門把,阿輝擔心車門被打開發生危險,加上前方為隧道車道縮減,右方有來車無法立即變換車道,於是減速並透過後照鏡確認車門狀況,隨後進入避車彎暫停。
此舉遭其他駕駛檢舉違反「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規定,被開罰2萬4千元並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阿輝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確實遇到突發狀況,並非故意減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檢視相關影像證據,發現阿輝確實有驟然減速並緩速前行,接著打左方向燈跨越路面邊線進入避車彎內暫停數分鐘,之後才切回內側車道加速進入隧道。法官認為結合影像畫面及當事人說詞,確實可能因幼童拉動車門的突發狀況,加上外側車道持續有車輛通過才會如此處理。
法官進一步指出,檢舉人車輛與阿輝車輛未保持4至5組車道線的安全距離,若檢舉人能隨時注意保持安全距離,即使前車驟然減速也未必造成危險。綜合現有證據,阿輝在行車過程中為確認車況短暫煞車減速並進入避車彎,難以認定構成違規行為。
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此案例突顯駕駛遇突發狀況時的應變處理與交通法規適用的複雜性,也提醒後車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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