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容積率收賄、圖利及政治獻金公益侵占、背信等案,台北地方法院26日作出判決,依違背職務收賄、公益侵占、背信罪判處柯文哲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對於外界高度關注的「小沈1500」部分,合議庭並未將其列入定罪依據,僅認定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210萬元「前金」,具有對價關係。
就外界高度關注的「小沈1500」部分,審判長江俊彥表示,1500萬元部分屬於供述證據,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2,並非法官得以自由心證認定的範疇,在欠缺補強證據的情況下,法官無法據此認定犯罪事實,因此該部分未列入定罪依據。
江俊彥於宣判後說明,合議庭認定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210萬元「前金」,具有對價關係,本質上屬於「前金後謝」,金額多寡並非定罪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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