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南投縣政府任職19年的消保官許麗貞,被檢舉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不實核銷為民服務費,將公款挪作家庭聚餐、團購漁獲及私人禮盒等用途,遭起訴後,南投地院一審依12個貪污罪,對其判4年6月有期徒刑,檢方及許麗貞均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26)日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檢起訴指出,許麗貞擔任南投縣政府消保官,明知南投縣政府縣政推行業務費之報支,依消保官職務所分配額度為每月5400元,於當年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核銷,且須有實際公務支出為必要,請領時也必須檢具原始憑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要件,須實用實銷。
不料,許麗貞竟為貪圖這些費用,而將私人購用物品、與配偶及女兒私人家庭用餐之消費發票等單據,均持以核銷請領費用,每次不實核銷之金額為776元至1萬元不等;此外,還將購買鋼筆、行動電源等物,作為研討會活動摸彩、致贈之公務使用,但為貪圖核銷便利,竟填載因公餐敘之不實事項。南投地院依12個貪污罪,對其許麗貞判刑4年6月。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許麗貞除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之後於原審及高院審理時均否認犯罪,辯稱係為執行消保業務所為之因公支出,主觀上並不具有意圖不法自己所有之詐欺犯意。
但是依相關事證,許麗貞檢據申領核銷之費用均係其個人私人消費、與家庭成員聚餐之費用,與公務無關,其犯罪事明確。惟原判決量刑過輕,因認檢察官據此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故將原判決撤銷。
合議庭審酌許麗貞身為南投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具公務員身分,且擁有法律碩士學位,本應恪遵法令,奉公守法自持,並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竟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上機會而為本案各次犯行,損害國家對公務員應忠誠公正廉潔之期待與要求,對公務員造成錯誤示範,行為實當嚴加非難,尤其多次以公款支付家庭餐敘費用部分所衍生之負面社會觀感,實已強烈戕害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
許麗貞雖曾於偵查中認罪,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全然翻異前詞,否認犯罪,尤提出諸多與本案無關之證據資料任意爭執,無益於本案犯罪事實之聚焦與釐清而推延訴訟,耗費司法相當資源,迄今未能深刻徹底反省之態度,自不宜輕判,以免助長其長期慣習性將因公支出核銷之費用當成私用之心態與風氣。
合議庭兼衡許麗貞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取之金額、犯罪情節與其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任職經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12個貪污罪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偽稱第六軍團招租眷地詐取履約保證金 前上尉工程官二審仍判15年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