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起訴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及圖利等諸多不法案件,其中被檢方視為「一槍斃命」的事證「小沈1500」,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因除Excel檔案記載外無其他補強證據,所以不予認定,反倒是沈慶京以威京集團內之7人以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的210萬元,成了柯文哲被認定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判刑13年的主要事證。
合議庭審認,柯文哲知悉本案土地不符合都更條件,亦知悉沈慶京所提永久享有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訴求無法再次適用,但是於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與沈慶京就京華城容積一案會面洽談,其等即達成期約賄賂之默示合意。
之後都發局都市規劃科於109年2月21日接獲京華城公司就已為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行政訴訟標的而提出之和解,再經應曉薇於柯文哲「109年3月10日台北市議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市長與議員座談會」提出之「京華城容積爭議案」建議事項,及京華城公司於109年3月17日提出陳情函,顯然京華城公司與北市府就京華城樓地板面積一案已有頻繁之接觸。
沈慶京於109年3月23日,在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12號之威京集團3樓主席辦公室內,指示朱亞虎等人匯款210萬元與柯文哲,透過威京集團7名員工,先從集團領取現金,再以各別捐獻政治獻金30萬元之方式,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計給付210萬元至柯文哲所掌控之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
再由朱亞虎以手機傳送已經捐款訊息給李文宗,並獲李文宗回覆「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謝謝您,弟文宗」,表示柯文哲知悉並收受這210萬元。
柯文哲即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款項,明知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陳情內容,京華城公司已提訴願遭內政部駁回,且依處理陳情注意事項規定訴訟繫屬中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即可,卻以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
合議庭認為,柯文哲即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210萬元款項,明知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陳情內容,京華城公司已提訴願遭內政部駁回,且依處理陳情注意事項規定訴訟繫屬中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即可,卻以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於未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逾百億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3年。
至於檢方堅認行收賄事證的「小沈1500沈慶京」,合議庭認為,扣押之A1-37行動硬碟內之工作簿檔案,固為柯文哲製作,復經本院勘驗該行動硬碟之內容,最後編輯時間均為113年8月30日搜索日期之前,且檔案內容、存檔者及文件內容,足以認定工作簿為柯文哲製作之文件,工作簿檔案除「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外之各編號內容,經傳訊證人及比對後,可發現具真實性。由於本案工作簿之私密性極高,縱使如證人邱佩琳、周芳如、謝明珠等人,因協助柯文哲向金主募款,因此可能知悉部分募款資訊,是本案「工作簿」確實係柯文哲自行記錄,至為明確。
但是,柯文哲雖於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之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等,但衡其記載之方式,仍非柯文哲於其業務執掌範疇,於執行業務過程不間斷所為之彙整、統計而為職務之紀錄,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具所謂帳冊之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性質。
合議庭認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故縱使證明該工作簿內容之各筆內容均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之記錄,仍需要有補強證據,始能證明為真實。因此,除Excel檔案記載外無其他補強證據,合議庭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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