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前中校副主任孔繁嘉,被控遭邵維強的共諜組織吸收,收受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1萬多美元賄賂,為廈門四辦創造吸收、接觸我國現役、退役軍職人員發展組織機會,高院於去年6月24日判刑5年4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孔繁嘉99年9月16日至101年8月17日擔任軍聞社編輯採訪組中校副主任,並於101年8月17日退伍;涉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被判刑12年6月定讞的退伍軍人邵維強,在任職中國電視公司金門駐地記者時結識孔繁嘉,並引介孔繁嘉結識中共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大校主任楊歷波、孫洪明、處長邱海雯等人。
孔繁嘉認識楊歷波等人後,於95年11月間、97年4月間各收受美金6000元、5700元,應允引介現、退役軍人赴大陸地區或境外第三地旅遊,以接受中共各式禮遇、招待,而為中共創造吸收、接觸我國現役、退役軍人之機會或提供軍事機密。
孔繁嘉於101年8月17日退役後,於103年至105年間,收受中共官員人民幣共60000元,之後於106年間 ,著手邀約王姓軍官至大陸地區、境外第三地旅遊, 欲創造機會供中共接觸而遂行拉攏、吸收之目的發展組織,均遭該軍官婉拒而未遂。
孔繁嘉並於108年4、5月間,著手邀請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同赴大陸地區旅遊, 之後一同至大陸地區受中共官員招待;孔繁嘉於109年間欲再度安排該退役軍人於境外與中共官員會面並接受工作指導,然因疫情作罷。孔繁嘉於是傳送中共官員聯絡方式予該退役軍人發展組織,惟因該退役軍人未積極聯繫而未遂。
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相關陳述、檢察官所述意見、犯罪具體情節、被告自陳個人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依貪污罪判刑5年2月;違反國安法判刑2年6月,並考量被告 在役期間並未著手發展組織,其雖經本院改認定為數罪,但整體犯罪情節及量刑因子,實較原審認定為有利,因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