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提醒,旅客若受公司委託攜帶貨品或樣品入境台灣,務必主動向海關申報,否則恐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遭受處罰。根據該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可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
高雄關指出,隨著科技產業蓬勃發展,貨品型態日益多元,業者報運進口高科技產品或樣品時,因體積微小,常委由所屬職員以旅客身分隨身攜帶入境。然而近來發現,有旅客受託攜帶公司貨品入境時,因不諳規定而疏忽誤走綠線檯,沒有經由紅線檯向海關申報,致使貨品未經查驗即攜入國境,違反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我國實施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攜帶貨品須以廠商名義辦理進口報關,即使廠商於入境前已向海關預先申報進口報單,受託旅客仍應至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並申請查驗。經海關查驗無誤後放行,旅客才可以提領貨物,切勿直接由綠線檯通關入境。
高雄關呼籲,廠商如有委託旅客攜帶貨物入境,應善盡告知義務,事先提醒旅客入境應主動由紅線檯通關。倘旅客對於所攜帶行李物品應否申報存有疑義時,亦可於入境紅線檯向海關洽詢,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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