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在南投中寮經營合樂露營區的謝姓男子對張姓員工不滿,竟夥同徐姓員工及何姓、許姓友人持椅子、水管、電鑽底座等物毆打張員,並以美工刀戳刺張員身體、灑鹽巴刺激其傷口,造成張員死亡,一審南投地院分別判處4人徒刑14年6月到11年6月;台中高分院今(15)日以謝男等4人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及賠償,分別改判4人10年6月到8年6月徒刑。可上訴。
這起露營區老闆夥同員工、友人虐死員工案發生在113年5月11日下午,謝姓老闆等4人因認被害人生活習慣、工作態度不佳,於是謀議毆打被害人教訓。5月11日晚間7時許,在該露營區福利社內,謝男先出拳揮打被害人臉部,並持椅子、水管、電鑽底座等物攻擊,何男則徒手及持平底鍋毆打,許男以腳踹及膝蓋壓砸攻擊,徐男以徒手毆打,謝等4人輪流毆打被害人約1小時後始罷手,致被害人受有頭部及身體等部位多處傷害,並因此站立不穩且有嘔吐現象。
謝男等人仍不罷休,同日晚間9至10時許晚餐後,謝男因認被害人為吸毒一事說謊,又指示何、徐2人將被害人拖至辦公室外毆打,何男再持平底鍋敲擊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倒地抽搐。
謝男等4人見狀誤以為被害人裝死,仍持續以腳踹其身體、持器物拍打其腳底、火燒其生殖器及乳頭、以美工刀戳刺其身體、灑鹽巴刺激其傷口等方式欲喚醒被害人。
之後,經謝男等4人試圖為被害人保暖、急救後,被害人仍未清醒,待救護人員於12日凌晨1時5分許據報到場時,被害人已因頭部鈍傷,引起顱內腦內出血、大腦水腫、外傷性神經軸索損傷而死亡。
4人經南投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南投地院審理後也依殺人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4年6月、何男有期徒刑14年、許男有期徒刑12年6月、徐男有期徒刑11年6月。4人及檢察官均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檢察官起訴謝男等4人涉犯殺人罪嫌,然他們與被害人於案發前僅有細故,應不至於因此萌生殺人動機,又從案發前謝男等4人謀議教訓被害人之對話中,亦未見有何置被害人於死之內容,且他們於被害人倒地後,仍有進行一定之救護措施,實難認定謝男等4人於動手毆打被害人時有殺人之動機及故意,故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處傷害致死罪。
合議庭認為,謝男等4人上訴後,均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謝男並已如數賠償完畢;何男則分期履行中;許男、徐男則因履行期限尚未屆至而未實際賠付。然已可見其等彌補損害之態度,原審就此有利謝男等4人之量刑因子未及審酌,量刑難謂妥適。
從而,檢察官上訴主張謝男等4人於本案所為應係犯殺人罪,謝男等4人上訴爭執各別參與之犯行細節,雖均無可採。惟謝男等4人請求從輕量刑部分,則屬有據,故由高分院撤銷改判。
合議庭認為,謝男等4人不思以理性合法之方式處理與被害人間之生活、工作細故,竟謀議以共同傷害之方式教訓被害人,徒手或持器物輪流毆打被害人超過1小時以上,手段殘暴。
又謝男在本案共犯結構中屬主要支配角色,何男則持平底鍋重擊被害人頭部為致死主因之一,斟酌其等各自之犯罪分工、參與程度,其等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受有身體、頭部多處傷害,且造成死亡之結果,致使被害人之家屬痛失至親。
兼衡謝男等4人於審理過程中就有無其他共犯參與、下手之細節等有所避重就輕之犯後態度,暨斟酌許男曾有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之前科素行,惟考量謝男等4人於上訴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及賠償情形,暨參酌謝男等4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告訴代理人對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撤銷原判決,對4人減輕刑度。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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