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房地合一稅自實施以來,立法初衷在於抑制短期炒作、促進居住正義。然而,當政策真正進入一般民眾的生活脈絡,特別是在「裝潢費用認列」與「舉證責任」的實務運作上,卻逐漸偏離公平合理的軌道,甚至演變為一種制度性困擾。
對多數人而言,房屋交易並非投資套利,而是人生階段的轉換:繼承取得的房產整理後出售,或新購屋裝潢後發現不符居住需求而轉手。這些行為,本質上與短期炒作有別,卻在稅制適用上被一體對待,承擔同樣嚴格的成本舉證義務。
問題的核心,在於裝潢市場的結構性現實。台灣大量存在的個體戶、小型工班,特別是俗稱「小木作」的裝修業者跟路邊按摩一樣,因為案件量極為稀少,無法負擔設立營登的成本,長期以來即缺乏開立發票或正式收據的習慣與能力。對消費者而言,這並非刻意規避,而是市場常態;但當房屋出售、涉及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卻瞬間轉化為「無法舉證」的制度風險。
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民眾被迫面臨一種扭曲的選擇:若要確保未來成本可被認列,就必須轉向有規模、能開立發票的裝潢公司,承擔更高的價格成本;反之,若依循一般市場習慣選擇價格較具彈性的個體戶施工,未來則可能因無法提出完整憑證,而被否認相關支出。這不僅變相排擠小型業者的生存空間,也讓稅制在無形中干預市場競爭,背離中立原則。
更令人質疑的是,稅務機關在查核上的態度,往往傾向形式審查與嚴格認定。即便納稅義務人已實際支出裝潢費用,只因缺乏完整收據,即可能遭全數剔除。甚至出現針對多年以前案件重新發函查證的情形,在時間久遠、證據難以保存的現實下,等同將舉證責任無限上綱。當行政機關已掌握部分資料(如代書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相關交易紀錄),卻仍要求民眾反覆補件,這樣的作法,難免讓人質疑是否已流於形式主義,甚至淪為擾民。
問題並不在於查核本身,而在於制度缺乏對現實的理解與調整。若一個制度普遍要求民眾提供「在市場上本就難以取得」的文件,那麼問題不在人民,而在制度設計本身。
因此,改革方向應更積極而務實:
首先,應建立「裝潢費用標準化認列機制」。國稅機關可依房屋坪數、屋齡、區域行情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裝潢成本標準,作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的推計依據。對於無法提供完整收據的案件,允許納稅義務人在一定範圍內直接適用標準扣除,而非一律歸零處理。
其次,可導入「比例認列」或「推計課稅」概念,在確有裝潢事實但憑證不齊全的情形下,依合理比例認定成本,而非全有或全無的僵化判斷。
再者,行政機關應強化資料整合能力,對於已存在於政府體系內的資訊,主動調閱運用,而非一再要求民眾提供。並且針對久遠案件,設計更合理的查核期限與舉證標準,避免讓人民承擔不可能完成的證明責任。
稅制的目的,在於公平分擔,而非製造陷阱。當一項制度讓誠實納稅者因為「無法取得收據」而被懲罰,卻未必能有效打擊真正的逃漏稅行為時,其正當性便值得重新檢視。
房地合一稅不應只是抑制炒作的工具,更應是一套能貼近現實、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制度。唯有正視裝潢費舉證的結構性困境,並以制度性解方回應,才能真正落實「便民」與「公平課稅」的核心價值。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