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初步達成共識,擬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同時新增規定,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相關條文仍須送交黨團協商後,才能進入院會討論。
本次修法聚焦於調整候選人資格限制。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指出,現行規定未區分犯罪性質輕重及是否入監執行的必要性,導致未涉及「黑、金、槍、毒」等重大犯罪、且經法院宣告緩刑者,仍遭限制參政權,並常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則認為,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範圍,不符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也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台灣民眾黨團進一步主張,緩刑、易科罰金與社會勞動均屬輕罪替代刑罰,若全面限制參選,恐構成不成比例的干預,亦與法治國原則有所扞格。
經委員會討論,民進黨與國民黨立委達成共識,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則主張進一步納入易刑處分,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最終,召委、國民黨立委廖先翔裁示,相關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此外,委員會也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新增規定,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強化對詐欺犯罪的參政限制。
整體修法方向在放寬部分資格限制的同時,也加嚴特定犯罪門檻,後續仍待朝野協商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