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重判10年半!花蓮前處長涉貪逆轉 最終免關定讞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入「棒球場整建案」及「鯉魚潭訓練基地案」採購弊案,遭檢方起訴指控洩密與收賄。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李裕仁有期徒刑10年6月、洩密罪6月,但二審認定無法證明收賄改判無罪,僅依洩密罪判刑9月,可易科罰金27萬元。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裕仁自2017年2月14日起擔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教育處代理處長,之後獲得真除,2019年8月1日起擔任教育處處長。檢方起訴指出,李裕仁在2018年擔任副處長時,向教育部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後,指示縣立體育場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及「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另指示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縣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檢方調查,李裕仁因與相識多年的陳金源間之私誼,明知採購法規定,仍夥同時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將棒球場設計案即將辦理招標之時間、需求規範書電子檔,以及鯉魚潭水上訓練基地案的設計及監造、單價、經費調整等資料,透過通訊軟體傳送給陳金源,使陳金源得以先行充分準備參與競標所需資料,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
檢方認定,李裕仁以電話向陳金源暗示要求賄賂才會幫忙得標之意,後來參與的廠商將賄賂款2萬元交付汪錦德收受,賄賂款4萬元交付陳金源收受,賄賂款2萬1500元匯予陳金源交付汪錦德收受,廠商陸續交付賄賂共8萬1500元給予汪錦德,因遭偵辦後廠商未再繼續給付賄賂款。花蓮地檢署2020年8月依共同違背職務收賄、刑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起訴李裕仁、汪錦德、陳金源3人。
一審花蓮地院認定3人共犯違背職務收賄罪,將李裕仁判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時任花蓮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判7年、李的友人陳金源判7年2月、各褫奪公權4年;3人共犯洩密罪各處6月、4月、4月刑,得易科罰金。
但二審花蓮高等分院大逆轉,認為李裕仁並沒有分得汪錦德收到的錢,因為廠商表示得標後如果請款等部分有問題要拜託汪錦德幫忙,所以才會給汪錦德錢。二審認定汪錦德並未將錢交付給李裕仁,李裕仁也沒有向陳金源暗示必須付錢給汪錦德以便請他幫忙拿到標案,亦未指示承辦人協助廠商,無從證明有行賄、收賄的對價關係,也無圖利事證,將3人的貪污收賄罪皆改判無罪。
二審僅認定李裕仁、汪錦德各有2次洩密犯行、陳金源參與1次洩密罪,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李裕仁5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汪錦德洩密判7月,陳金源判刑5月,均得易科罰金,沒收3人扣案手機。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審理、評議後認定,二審判決對於事實的認定與證據之採用都相互符合,沒有矛盾或調查未盡之處,且已充分說明理由,5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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