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與同事入住飯店、甜蜜出遊 丈夫蒐證提告求償
(觀傳媒新聞)【記者蘇榮泉/綜合報導】一名已婚女子小美(化名)婚後育有一名子女,原本與丈夫維持正常婚姻生活。然而,小美任職期間與同公司男同事阿強(化名)逐漸發展出超越一般同事情誼的親密關係,兩人不僅經常私下單獨聚餐,還多次利用假日前往外縣市旅遊。
中華民國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此起案例丈夫事後發現,小美與阿強曾共同入住飯店,兩人也曾在社群平台分享共同出遊照片,並以親密稱呼互動。為釐清事實,丈夫持續蒐集相關證據,取得雙方通訊紀錄、住宿資料及多張共同旅遊照片等資料,內容顯示兩人已長期維持類似情侶的互動模式。丈夫認為,妻子與阿強的行為已嚴重破壞夫妻間應有的忠誠義務與信任基礎,侵害其配偶權,因此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共同負擔侵害配偶權所造成的精神慰撫金及相關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通姦罪雖已除罪化,但婚外情並非毫無法律責任,若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關係,造成配偶共同生活利益及婚姻忠誠義務受到侵害,仍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害配偶權,受害配偶可依法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相關損害賠償,提醒民眾切勿誤認外遇已完全不受法律約束。
中華民國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自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並完成除罪化後,婚姻外遇案件已由過去以刑事責任為主,逐漸轉向透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雖然外遇行為不再涉及刑事處罰,但若足以侵害配偶共同生活利益及婚姻忠誠義務,法院仍可能依法判決侵權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會進一步指出,侵害配偶權案件能否獲得法院支持,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合法且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包括雙方親密互動紀錄、共同住宿事證、公開場合以伴侶身分活動、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以及其他足以證明雙方關係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的相關資料,都可能成為法院審理的重要依據。
中華民國徵信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醒,民眾面臨婚姻爭議時,應透過合法方式蒐集證據,避免因違法取證而影響證據能力及訴訟結果,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依法尋求適當的民事救濟。
(照片/記者 蘇榮泉 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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