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砍公教退撫年金 銓敘部:不追溯補發113、114年差額
針對停砍公教退撫年金後是否應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引發討論,銓敘部10日強調,《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條文並未明定追溯生效規定,因此依法自114年12月28日生效,僅補發修法生效後至115年7月底期間的退休金差額,並無追溯補發113年及114年退休金差額的問題。
立法院於去年12月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停止退休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逐年調降機制,俗稱「停砍年金」。銓敘部日前表示,將補發自114年12月28日至115年7月31日期間因所得替代率調整所產生的退休金差額,並預計最遲於今年8月1日前完成發放。
不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疑,修法目的在於停止自113年起實施的年金調降措施,銓敘部僅同意補發114年12月28日修法生效後的差額,卻未退還113年至114年間共24個月遭溢扣的退休金,形同曲解法律意旨。
對此,銓敘部發布新聞稿回應指出,《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正條文已於114年12月26日經總統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律若未另定施行日期,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生效,因此修法生效日為114年12月28日。
銓敘部表示,由於本次修法條文並未明定追溯適用,也未同步修正《退撫法》第95條有關施行日期規定,因此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應自法律生效日起,統一回復適用《退撫法》附表三所列112年度標準,法律生效前已依法核定的退休給付則維持原規定辦理。
銓敘部強調,相關作業均依法律規定執行,並無外界所稱擅自曲解法令情形。至於各界對修法生效日期及適用範圍有不同法律見解,銓敘部予以尊重。
銓敘部指出,目前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重審作業已大致完成,各發放機關將於6月底前完成重審結果及所得附表送達作業,並據此辦理後續退休金補發及發放事宜。
依銓敘部說明,本次修法影響對象約18萬名已退休公務人員。由於法律未設追溯條款,因此補發範圍僅限於修法生效後期間,不包含113年及114年間因年金改革逐年調降機制所減少的退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