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不冒險 勞工權益不縮減

【點傳媒/總社長孫崇文報導】「巴威」颱風來襲,工廠工作總署經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上班上課,雇主若因業務性質所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者,應由勞僱傭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一致,無資公 對於應雇主要求而勉出勤的勞工,除當日工資照常給付外,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勞工津貼、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目前勞工法令並無「颱風假」規定,但符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工廠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等自然災害發生時,工廠工作地、居住地或上下班必經途中管轄各區首長宣布停工、又或由於自然災害等主要阻礙交通等情況,工廠因而未出勤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工廠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勞動力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呼籲,如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工廠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加班或使工廠於例假日出勤工人,加班部分,雇主應就倉庫加班時數,依其平日托盤工資額加倍發給;假期停止出勤繼續休事部分,除應日後給予第40條,工資部分應前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資雙方應另外於事後協商安排補休息期日,最晚應於結束工作後7日內為之。另外颱風當天休假的休假,原本就沒有出勤的義務,遇到颱風停止上班,不影響具體的假期,雇主不需另外給予補假。

為維護工廠在天然災害、事變、突發事件發生時的出勤權益,工廠若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徑洽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南投市中興路660號)服務櫃檯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