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夏姓少婦被乾爹以其名義向銀行借貸數百萬元,又因女兒生父不負照顧責任,意外懷孕生下男嬰無力負擔,竟包裹男嬰自11樓窗框處向外推落,將男嬰摔死,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今(19)日依產後殺子罪判夏女徒刑4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自幼父母離異,與母親、繼父及外婆同住,然因成長過程與家人關係疏離,養成內向寡言、不擅表達內心感受之個性。被告於111年間與莊男交往並同居,後因莊男欠債並騙走被告薪水,致無力繳納房租,幸得詹男、林女夫妻收留同居並認其為乾女兒。

不料,詹姓乾爹於112年1月借用被告名義成立公司,並由被告同意以其名義或公司名義向銀行借貸數百萬元,被告於案發時已鉅額債務。被告於112年9月間生下長女後,生父莊男未盡照護義務,全由被告獨力扶養。後被告與莊男於113 年3月分手,但是於分手前已再度懷孕。

莊男在113年10月間以其外婆名義貸款114萬餘元購入賓士小客車,被告為取得超貸之一半金額作為長女之生活費,同意擔任該車貸之連帶保證人,然莊男事後卻未繳納車貸,使被告面臨再背負上百萬車貸之困境,而莊男則一再逃避失聯。

被告因寄人籬下,且詹男、林女夫妻極不喜莊男,被告不敢透露再度懷孕之事實。被告於113年11月28日凌晨3時許,在台中市太平區居所房間內,突感腹痛,獨力產下足月男嬰,其明知男嬰有生命徵象,然因剛生產大出血、身體極度虛弱,且想到自己年僅22歲、需獨力撫養長女、身負千萬債務、生父莊男毫無擔當,又在寄人籬下不敢告知生產之孤立無援、極度害怕與無助的特殊處境下,於甫生產後20分鐘左右,以毛毯包裹男嬰自11樓窗框處向外推落,致男嬰掉落至1樓社區花圃,因全身多處骨折出血、臟器損傷而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審酌,被告父母離異,與母親、繼父關係長期疏離,案發時無法尋求原生家庭協助,其雖與乾父母同住,但寄人籬下,乾父母不喜莊男,使被告不敢吐露懷孕實情,甚至在產後大出血被發現時,仍佯稱是月經血崩,可見其社會支持極度匱乏。

被告除了要獨力撫養幼女外,名義上更背負了因乾父親借名而產生的鉅額債務,又被前男友莊男欺騙,恐面臨上百萬之連帶車貸債務,其經濟條件已陷入絕境,確實無力負擔新誕生男嬰之扶養照護義務。

被告案發時年僅22歲,甫經歷獨自生產之劇痛與大出血,身體極度虛弱且身心處於混亂恐懼中等情事後,認為被告是在極度害怕、無助之不得已事由下,於甫生產後20分鐘內失慮犯案,該當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要件,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第274條第1項之產後殺子罪。

夏女的辯護律師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國民法官認為,刑法第274條之生母殺嬰罪,本身已是立法者考量生母特殊處境所設之「特別減輕殺人類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已充分考量其犯罪情狀。

被告身為人母,本應負起照護義務,卻在男嬰出生僅20分鐘即剝奪其生命,且將其自高樓處推落,手段極其殘忍,使男嬰生前承受極大痛苦,此等生命法益侵害在客觀上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本案宣告之刑度為有期徒刑4年6月,已逾有期徒刑2年之法定緩刑要件,依法自無從宣告緩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因處於債務纏身、與家人關係疏離、孩子生父不負責任、寄人籬下之無助環境,於甫生產後身心混亂之際,失慮犯案;其將親生骨肉自11樓推落致死,手段殘忍,對於生命法益之侵害無可回復,惡性仍難認輕微;其無前科、素行良好、高職畢業,案發前專職照顧幼女,目前從事餐飲工作,於警詢之初否認男嬰係足月活產兒、之後坦承犯行、於法院審理時表示後悔、多次落淚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4年6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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