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魏姓男子去年6月間駕車行經中山高苗栗頭份路段,與後方車輛發生行車糾紛,魏姓男子竟在高速行駛中突然踩煞車減速,並搖下車窗亮槍恐嚇。對方看到槍後受到驚嚇並立刻打電話向警方報案。法官審理後認為,儘管魏姓男子亮的是假槍,但已讓被害人心生恐懼,法官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名,判處魏姓男子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

判決書中指出,魏姓男子於去年六月間夜間行車,經過中山高南下113公里內側車道時,因故與同車道後方車輛發生行車糾紛,魏姓男子不顧國道行車安全,先突然踩煞車減速,隨即搖下駕駛座車窗,左手持一把酷似真槍的「槍型打火機」伸出窗外揮舞展示。

後方車輛看到魏姓男子急煞並亮槍,受到驚嚇後立即打電話向國道警方報案。警方透過行車紀錄器循線逮捕魏姓男子,偵訊中魏姓男子坦承亮槍恐嚇犯行。不過魏姓男子聲稱當時揮舞的是槍型打火機,檢方調查後認為無其他事證可認其屬違禁物故未扣案。

全案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魏姓男子僅因行車糾紛,竟在車輛行進間持槍型物對人揮舞,顯然法治觀念薄弱,考量其坦承犯行、家庭經濟生活小康等情狀,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彭清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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