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偷拍前書記官 另涉貪污二審判刑4年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三等書記官林顥倫,被查獲在地檢署的廁所內安裝針孔攝影機,3年來至少偷拍21名不知名女子、犯案次數超過82次,被判刑3年6個月、另外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定讞;林男另於擔任贓物庫書記官時,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應銷毀的針孔攝影機、記憶卡及手機等證物,並備份性犯罪案件中的私密影像檔案,士林地院判刑5年;高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今(1)日依侵占公有財物等罪改判4年6月,可上訴。
林男已婚並有2名未成年子女,案發時為士檢三等書記官,他在102年分發至士檢工作,106年接辦收發室業務,110年又調到贓物庫,林男自109年1月起,在士林地檢署的廁所等處,以手機、微型攝影機、密錄器等工具或設備偷拍被害女子的身體隱私部位。林男3年來偷拍21名不知名女子,林男還會同時擺放2個鏡頭,偷拍特定女同事,不僅如此,林男還會在鞋面上裝設鏡頭,偷拍同事的裙底。
此外,林男於110年3月13日起任士檢贓物庫書記官,負責贓證物之收受、管理、拍賣、發還、銷燬等工作,竟明知檢察官已核發處分命令,應將已結案的扣押物銷毀,卻在檢視清單時,鎖定妨害秘密案件中被查扣的電子產品。他利用管理漏洞,將原本應該用榔頭敲毀的手機、筆電、針孔攝影機及多張記憶卡,直接帶回住處私藏。
林男還將妨害秘密案卷內犯罪資料之光碟後,無故複製該光碟內妨害秘密之偷拍影像檔案及截圖檔案等電磁紀錄至自己持有之隨身碟內供自己觀賞。
士林地院審酌被告林男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公有財物之價值、取得公務機關電腦及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性質及所生危害程度,及其患有「窺視症」等一切情狀,判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高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被告於高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復委託親人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士林分會捐款,表達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之悔意。原審未及審酌,是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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