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張奕晨律師

  收到法院傳票,信封上印著「違反著作權法」,被告的腦袋通常一片空白。對方開口要幾十萬,語氣強硬,期限7天。多數被嚇到的人會在那一刻選擇付錢了事。但近兩年,從地方法院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連串攝影著作侵權案件的判決結果,正在悄悄改寫這個產業的遊戲規則

「以刑逼民」的劇本,法院已經看膩了

「以刑逼民」踢到鐵板?

  這套劇本大家都不陌生:創作者在自家網站發表照片 → 設置爬蟲或人工巡網 → 抓到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 → 先寄存證信函開高價碼 → 對方不從就提告 → 用刑事壓力逼出和解金。

  從訴訟結構來看,這完全合法。著作權人本來就有提告的權利,刑事告訴乃論之罪也本來就可以撤回換取和解。問題出在「規模化、套版化、把刑事程序當催收工具」的那一刻。同一個原告、同一套訴狀模板、同一份和解書範本、一年內把全國地檢署跑遍。

  這套打法現在遇到瓶頸。高雄執業律師張奕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通過長期觀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和各地方法院的判決,法官對攝影著作批量提告的態度,這兩年明顯轉向。」 轉向不是表現在「不認侵權」,而是表現在兩個關鍵數字:刑度與賠償金。

刑事這邊:拘役、緩刑、撤回不受理三選一

  先講刑事。雖然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的法定刑看起來嚇人,但實際操作完全是另一回事。張奕晨律師分析實務上有三種常見結果:

第一種,告訴撤回、公訴不受理。

  只要被告態度配合、和解金談得攏,告訴人撤告,法官就以不受理判決結案,被告沒有前科,案件落幕。這在實務上是最大宗,因為告訴人本來就是要錢,不是要把對方關起來。

第二種,簡易判決處刑、易科罰金、加緩刑。

  被告坦承犯行但沒和解,法官通常判拘役二十日到四十日,得易科罰金(以 1,000元折一日計算,大多數人付得出來),如果素行良好、沒有前科、表達悔意,幾乎都會給兩年緩刑。換句話說,真正坐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三種,無罪判決。

  這是過去較少見、但近年明顯增加的結果。法院判無罪的論理通常落在兩個方向:「主觀上欠缺侵害故意」「構成合理使用」

  舉例來說,某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一起被告轉載商家臉書粉專照片的案子,法官的判決理由很值得記下來。被告是網路媒體外稿編輯,從店家粉專下載照片時,店家的粉專上沒有浮水印、沒有授權聲明、沒有「禁止轉載」標記,被告在文章內也主動標註了照片來源。法官認為:著作權法第 91、92 條都是故意犯,沒有過失犯的處罰規定,被告主觀上既然認為照片是店家公關素材、又有標註出處,「縱有過失,亦無故意」,直接判無罪。

  這個判決傳達的訊息很清楚:法院不會把所有未授權使用都自動視為侵權犯罪。 如果被告能證明取得來源合理、有盡注意義務、有標明出處,故意這道門檻就過不去。

  民事這邊:法官酌定的賠償金額,跟原告開的數字差一個位數

  如果說刑事是「打壓告訴人氣焰」,民事就是「直接砍金額」。

  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給法官一個工具:當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時,得在 1 萬元到 100 萬元之間酌定賠償額,情節重大者可加重到 500 萬元。 著作權蟑螂最愛引這條,因為可以把賠償金喊到天上去。

  然而,張奕晨律師表示:絕大多數攝影著作案件,法官酌定的金額落在8000元到4萬元之間,單張照片很少超過5萬元。 有些案件原告求償二十幾萬,最後只判賠8000元的案例,並不少見。

  法官憑什麼這樣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判決理由通常包含這幾個要素:

通過長期觀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和各地方法院的判決,法官對攝影著作批量提告的態度,這兩年明顯轉向

第一,原告主張的「廣告收益損失」幾乎都不被採信。

  常見的訴狀寫法是「我網站每天廣告收益 100 美元 × 30 天 = 9 萬元」,法官的標準回應是:你網站收益是整體經營成果,跟「這一張照片」之間沒有可證明的因果關係,舉證不能,駁回。

第二,「行銷專案報酬」也不能直接拿來當授權費。

  原告常拿自己接過的行銷案合約(例如「8 張照片授權 5.5 萬元」),反推單張授權費。法官的標準回應是:行銷案包含拍攝、撰文、後製、上架,單張照片占多少比例不明,不能比附援引。

第三,精神慰撫金幾乎都被砍光。

  原告常主張「長期修圖導致眼疾」、「精神受創」,提醫療紀錄佐證。法官的標準回應是:就醫紀錄上的「視覺不適」與「修這一張照片」之間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四,僱用人/連帶責任的認定越來越嚴格。

  原告常常一次告員工&公司,主張公司應依民法第 188 條負連帶責任。但法院近期見解趨勢是:員工的侵權行為必須「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的外觀」,公司才連帶。員工私下經營粉專、用公司設備順手做侵權行為,公司不一定要扛。

第五,合理使用越來越多被採認。

  學校教師為教學目的、媒體編輯為報導評論目的,只要使用範圍合理、有標明出處、沒有實質商業營利,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一過,被告全身而退。

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三個結構性原因

  張律師表示,這個轉向不是單一法官的個人風格,而是整個司法系統對「批量提告 + 以刑逼民」模式的反彈。背後有三個結構性原因:

  第一,法官看多了,模式辨識能力上升。同一個原告、同樣的訴狀格式、同樣的證據清單、同樣的求償計算公式,跨法院、跨地檢署反覆出現。法官之間有判決資料庫、有定期會議,模式一旦被識別,後面的判決就會越來越保守。

  第二,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的「酌定權」在實務中傾向被告。這條本來是設計給「被害人舉證困難」的救濟工具,但現在反過來變成「法官壓低不合理求償」的把關工具。原告求償越離譜,法官酌定就壓得越低。

  第三,合理使用條款被法院實質擴張。 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列了四個判斷因素,法院在攝影著作案件中越來越願意整體權衡,而不是僵硬地「只要未授權就是侵權」。

創作者的權利該保護,但不該變成獵場

  如果您是被告,該怎麼辦?

張奕晨律師給三個務實建議:

第一,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先別急著付錢。

  對方開的金額通常是談判起點,不是判決金額。看清楚對方主張的著作、使用方式、侵害期間、證據強度,這四項任何一項有瑕疵,賠償金都有大幅下修空間。

第二,主觀故意是關鍵戰場。

  如果你的圖片來源是店家公開粉專、無浮水印、無禁止轉載聲明,而你又有標註出處,這是無罪判決的基本配備。把這些證據先固定下來,別急著刪文,刪了反而難舉證。

第三,合理使用要主動主張。

  教學、報導、評論、研究。著作權法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不是被動的抗辯,要主動陳述你的使用目的、性質、比例、市場影響。一份完整的合理使用陳述,可能就是無罪和有罪的分界線。

創作者的權利該保護,但不該變成獵場

  張律師表示:著作權法存在的目的就是鼓勵創作。我從來不主張讓侵權者輕易脫身。但「批量提告 + 套版訴狀 + 以刑逼民 + 求償遠超實際損害」這套模式,已經偏離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法院也正在用判決一句一句說清楚這件事該和解的案子要和解,不該和解的案子,法院會還你公道。

【作者介紹】
〈深耕南臺灣的辯護人〉 —— 張奕晨律師
【學經歷】
張奕晨律師現於高雄執業,深耕台南、高雄、屏東等南部地區司法實務。專精刑事辯護(含詐欺、毒品等複雜案件)、民事財產爭議及一般家事離婚訴訟,具備豐富的第一線法庭實戰經驗。

【個人介紹】
張律師長年專注於訴訟領域。面對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能迅速釐清官司的細節,為當事人擬定精準的防禦策略;處理民事及家事糾紛時,則著重於釐清複雜的法律關係,以務實靈活的手段解決爭端,確保客戶最大權益。

張奕晨律師

【個人理念】
秉持「精準防禦、務實解爭」之執業理念。拒絕無效承諾與話術包裝,致力以客觀冷靜的專業判斷,為當事人建構最堅實的法律防線。堅持以直白、清晰的語言剖析案件風險,讓客戶在訴訟過程中能充分掌握進程,不再徬徨。

【專欄介紹】
本專欄聚焦民眾日常最易遭遇的「刑事風險、民事糾紛、家事爭議」。以實務經驗為基底,透過案例解析,將艱澀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實用的防禦觀念。期盼協助讀者建立風險意識,在面臨難題時能及早採取正確的應對策略。

(資料來源:威傳媒新聞-Win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