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書中指出,這起兇殺命案是114年7月間發生在彰化溪州鄉一處民宅,原本2人是好友的兇嫌高士揚與被害者陳少傑,疑似因錢財細故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衝突,高士揚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手持現場的熱水壺及瓦斯桶毆打陳少傑,造成陳少傑頭顱粉碎性骨折、左側第4至第8肋骨後側骨折等多處傷害,導致中樞神經性休克與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院方表示,被告高士揚否認是本件「殺人案件」行為人,並在審判中保持緘默;惟「國民法官」法庭綜合現場勘查狀況、DNA及指紋鑑定、解剖報告、多位證人共通證述、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認為犯罪事證明確,可以認定。

彰化溪州鄉兇殘殺人案,兇嫌高士揚犯後態度不佳、無悔意,遭彰化地院判處14年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以提起上訴。(圖:李河錫攝)

經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和被害者陳少傑同為施用毒品人口,案發前是互動密切的朋友,然而被告為了金錢糾葛和他發生口角,進而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熱水壺及瓦斯桶重擊被害者,雖非預謀犯案,然而被害人傷勢嚴重,足見犯案手段相當兇殘。被告素行不佳,惟無重大暴力犯罪前科,被告為高職畢業,有基礎智識程度,犯案後面對警察若無其事,全盤否認犯行,嗣坦承片段情節,但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或獲諒解,態度不佳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全案還可依法提起上訴。(李河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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