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溪湖某國小附設幼兒園主任涉貪 檢方提起公訴具體求刑12年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黃淑媛指揮彰化縣調查站偵辦彰化縣溪湖鎮某國小附設幼兒園楊姓主任等人涉嫌貪污案,經偵查終結,以楊姓被告等7人分別涉貪污治罪條例、詐欺、偽造文書、洗錢防制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提起公訴。
檢方表示,楊姓被告擔任幼兒園主任,具刑法上授權公務員身分,負責統籌園務計畫、經費預算編列、收支審核與各項補助款申請等業務。竟利用職務之便,長期詐取幼兒園家長財物及公部門補助款。
檢方列舉楊嫌違反規定超收各項費用,詐取幼生家長財物,自110學年度起至115年2月間,自行以電腦製作未註記收退費基準的不實收費通知單,向幼生家長超收註冊費(含學雜費及代辦費),並私自丟棄或留存正式收據,僅將符合規定的部分款項存入公庫,致使會計人員誤認其依規收費,藉此詐取160萬4千多元。此外,被告於寒暑假期間,以相同手法向家長超收加托費達83萬672元;代辦畢業紀念冊、幼童圍裙與運動服、書包與餐具、表演服租借、親子旅遊及違規開辦課後社團等項目中,向家長收取高於實際成本的費用。被告於收取差額後未依規定繳入公庫,也未退還家長,相關代收費項目共計詐取逾106萬元。
另外,以共餐為由,詐取幼兒園同仁餐費,楊嫌明知學期間幼生餐點係由學校統籌訂購,依規定僅計算幼生供餐份量,並不包含教職員工。然其向園內3名代理教師與教保員誆稱,每學期繳交3,500元即可與幼生共同用餐,致該等人員陷於錯誤交付款項。被告收款後並未轉交學校增訂食材,將款項全數留供私用,詐取金額共計13萬3000元。
楊姓被告為獲取更多公部門經費,涉嫌於公務系統中虛偽登載平日延長照顧與暑期加托的幼生參加人數,以提高行政費補助額度。同時,被告多次偽造不實簽到表及出勤紀錄,以不知情的同仁名義詐領延長照顧服務鐘點費共計8萬餘元。另查,被告明知其母即黃姓被告未具備教師助理員資格且未實際執行相關業務,竟長期以其名義虛報並詐領「延長照顧服務加置教師助理員經費」;後續為規避稅務查調,借用幼生家長徐姓被告的帳戶申報,後又以特教助理員巫姓被告名義接續申領,共計詐取相關經費44萬餘元。此外,楊姓被告與黃姓被告另以偽造簽到表方式,浮報特教助理員出勤時數,共同詐領學期間特教助理員補助款約60萬6774元。
除此之外,楊嫌還勾結廠商取得不實會計憑證,另涉洗錢防制法:為順利核銷寒暑假加托餐點費,楊嫌明知未向食品工廠採購食材,仍聯繫該工廠負責人張姓被告及林姓員工、戴姓員工,由該等人員配合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其持向國小會計室報帳,詐領餐點費3萬5335元。另徐姓家長明知楊嫌借用帳戶申領款項屬異常行為,仍基於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並協助兌領支票及提領現金,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嫌。
檢察官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楊姓被告,審酌其身為幼兒園主任且曾獲師鐸獎,本應為人師表,卻利用首長職務之便長期圖謀不法利益,破壞機關財政紀律並損害家長權益,考量犯後態度及情節重大,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楊嫌母親、黃姓被告以志工身分從事協助工作,未實際執行特教助理員業務,卻與楊姓被告共同詐取公款,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不法所得依法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張文祿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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