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償失 偷電1分鐘判罰200萬倍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有公共危險前科的徐姓女子手機沒電,竟直接使用鄰居住家外插座替手機充電,經鄰居制止仍是繼續充電,鄰居於是報警,台中地院依竊取電能罪判處罰金3000元,依法院計算,徐女充電未達1分鐘,消耗電費僅約0.0015元,判罰3000元,是徐女「犯罪所得」的200萬倍。可上訴。
徐女是於2月15日17時46分許,在台中市住處旁,以手機電源線連接充電插孔進行手機充電方式,偷用鄰居住家外插座替手機充電,鄰居返家時正好目睹當場出言制止,隨即報警提告,徐女雖在警詢時坦承使用插座充電,但檢方偵查期間傳喚未到,依據被害人提供台電繳費資料認定,徐女竊取電費達197元,依竊盜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法官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為本案竊盜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紀觀念,行為殊值非難;且被告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損失。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的知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還有被告的前科訴等一切情狀。依照竊取電能罪,判處被告罰金新台幣3000元,如意服勞意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至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中認被告竊得之電能價值約新台幣197元,無非是以告訴人提供之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上記載用電度數為40度,電費金額197元為其依據,但是,197元的電費金額計費期間是自114年12月26日至115 年2月24日而本案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充電時間僅1分鐘,經法官以每度電2.5到3元計算,被告以手機充電1分鐘所竊取之電能至多為0.0015元,其犯罪所得價值顯然低微,因此不予宣告沒收。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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