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捐款清華大學爭議 曹興誠提告翁曉玲二審仍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擔任罷免國民黨立法委員徐巧芯案的領銜人,卻遭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翁曉玲批評曹承諾捐款1500萬元給清華大學,最後清華大學未取得捐款,向翁曉玲求償4098萬7736元,台北地院判曹興誠敗訴,曹上訴二審;高院今(5)日駁回上訴。曹興誠可上訴。
曹興誠上訴主張,翁曉玲先後於114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3日,在個人臉書發布虛構其個人承諾捐款予清華大學1500萬元,然該款項實係校方與聯電公司對弈所募得之公眾事實,誣指其無誠信;及涉及人身攻擊、扭曲隱私照片及斷章取義政治立場。
翁曉玲未盡查證義務,惡意毀損其名譽且侵害其私生活領域,依民法規定,請求翁曉玲移除發表的言論,並賠償非財產上損害4098萬7736元本息。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依歷年媒體報導及網頁資訊,多將該捐款描述為曹興誠因對弈勝負之個人承諾,足使不特定人認知係其個人允諾。
又媒體報導名人捐款時常冠上職銜以提升公信力,且全文未提及曹興誠係代表聯電公司或聯電基金會對弈,亦無內部核准程序之記載,自難僅憑職銜遽認其行為係代表法人所為。
又因曹興誠說法前後不一,媒體報導互有出入,且聯電公司查無相關捐款紀錄,致捐款是否履行之事難明。翁曉玲依公開資訊產生質疑,衡諸其不具調查權且資訊來源具一定可信度,應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主觀上難認有明知不實之惡意。
合議庭衡酌曹興誠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公眾人物,其誠信屬可受公評之事,翁曉玲本於上述事實基礎所為辭鋒犀利之評論,未逾合理評論範圍,難謂具不法性,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至於曹興誠主張翁曉玲言論涉及人身攻擊,合議庭認為,翁曉玲針對曹興誠私密照片爭議及其公開回應所為之評論,且發表於曹興誠先行指摘翁曉玲及學術機構涉「中共滲透」、「統戰」等言論之後,核其脈絡顯具防衛性與反擊性質,難認主觀上係以損害名譽為唯一目的。
且翁曉玲係以曹興誠之公開言行、對於照片真偽說法之反覆及清大捐款爭議為評價基礎,並揭示其評論依據供公眾辨識、自行判斷,屬對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縱用語尖銳,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再者,這些照片爭議既經媒體披露,涉及公眾人物之誠信及言行一致性,具高度 公共利益,非純屬私生活領域,翁曉玲據此評價曹興誠之人格特質及擔任要職之適格性,屬合理評論。
況曹興誠先以強烈政治語言指摘翁曉玲,翁曉玲以「中共代理人」等詞回擊,核屬政治言論中常見之對立性表述,社會大眾自可辨識其立場與評價性質,難認逾越合理評論範疇。所以私密照片言論屬基於事實基礎之意見表達,不具違法性,亦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合議庭認定,翁曉玲的言論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核無不法侵害曹興誠名譽權之情, 則曹興誠請求翁曉玲移除其言論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非有據。駁回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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