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畜牧場芬普尼雞蛋污染案偵結 負責人及蛋商依詐欺與食安法起訴
彰化地檢署偵辦文雅畜牧場違法使用「芬普尼」農藥案,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畜牧場負責人陳姓被告及蛋行林姓負責人涉嫌製造、販賣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的雞蛋,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且對消費者隱匿資訊而為詐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將2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陳姓被告自114年10月1日前,為解決畜牧場內蛋雞寄生蟲「雞蝨」問題,明知「芬普尼」(Fipronil)屬不得使用於蛋雞之農藥及動物用藥,仍將「芬普尼」與「加保扶」、「賽滅淨」、「因滅汀」等多種農藥混合稀釋後,噴灑於雞舍與雞籠。因芬普尼具脂溶性,經蛋雞吸收後轉變為代謝物儲存於脂肪及肌肉中,導致所產出的雞蛋殘留量超標。經彰化縣衛生局抽驗,部分雞蛋之芬普尼代謝物殘留量達 0.03ppm,遠超過法定安全容許量 0.01ppm。
畜牧場陳姓負責人114年10月起,以每台斤28.5元至33.5元的價格,將問題雞蛋批發予臺中、彰化等地四家蛋行。隨後由蛋商分銷到桃園市、新竹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嘉義縣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地的連鎖超市與購物中心。114年11月5日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已電話告知陳姓負責人移動管制處分後,陳姓負責人竟隨即與前來載貨的林姓蛋商達成合意,將已知不合格之雞蛋計160箱,繼續轉售下游餐廳及一般民眾,共同詐欺取財。
彰化地檢署指派檢察官王元郁、林子翔共同偵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會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發動搜索,查扣犯罪工具農藥噴霧器、剩餘農藥罐;蛋行進貨紀錄、明細單、退回雞蛋明細,並將檢體委請農業藥物試驗所檢驗,證實噴霧器及雞蛋檢體均含有芬普尼殘留。被告並在地檢署及農政機關監督下,完成場內殘留雞蛋的銷毀及蛋雞撲殺作業。
彰化地檢署表示,陳姓被告犯食安法第49條第2項製造、販賣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嫌;並與林姓被告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檢察官分別聲請沒收陳姓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363萬9650元;林姓被告犯罪所得12萬1600元。地檢署強調,食品安全關係國民健康,業者為維護產量不應罔顧食品安全違法使用藥劑。地檢署將持續與行政機關緊密聯繫合作,嚴厲打擊食安犯罪,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張文祿報導)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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