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翁曉玲日前在臉書發文指稱,聯電創辦人曹興誠過去與已故清華大學前校長沈君山對弈時,約定「贏1子捐1萬美元」,最終曹興誠輸棋並承諾捐出1500萬元給清大,但事後未履行,引發爭議。曹興誠認為相關言論損及名譽,提告求償4098萬餘元。台北地院去年判決曹敗訴後,案件上訴至高等法院,二審仍維持原判,認定翁曉玲免負賠償責任,曹興誠仍可上訴,翁則不得再上訴。
 
曹興誠透過律師主張,翁曉玲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並強調當年捐款並非個人名義,而是以聯電董事長身分促成公司捐款。律師引用媒體報導指出,「曹、沈2人為聯電、清華一項合作正式簽約」、「最後為清華募得台幣1500萬元,蔚為美談」,主張該筆款項係由聯電提供。對於曹興誠曾向沈君山表示「你不是要募款嗎?你贏了我就捐款,一個子一萬元」,律師則解釋為雙方口語約定,實際捐款須經公司內部決議,但因曹已離開聯電,無法提出相關資料。
 
翁曉玲方面則主張,其言論屬可受公評事項,並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其律師指出,相關報導顯示曹興誠係以個人身分承諾捐款,且曹也不否認至今未以個人名義支付1500萬元;此外,聯電並非曹興誠個人所有,而是五家企業共同出資,若由公司代為履行個人承諾,顯有背信之虞。律師並表示,翁發表言論前後亦向校方行政同仁查證,其說法與事實相符,若主張由聯電捐款,應由曹興誠負舉證責任。
 
高院判決指出,曹興誠主張翁曉玲於2025年2月23日及3月3日在臉書發表言論,誣指其無誠信並損及名譽,另涉及人身攻擊與隱私爭議,請求刪文並求償4098萬7736元。不過合議庭認為,依歷年媒體報導與公開資訊,多將該捐款視為個人承諾,且聯電查無相關捐款紀錄,相關事實仍有爭議。
 
合議庭進一步表示,翁曉玲係依公開資料提出質疑,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考量曹興誠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其誠信屬可受公評事項,加上私密照爭議已經媒體披露,涉及公眾人物誠信及言行一致性,具高度公共利益,非純屬私生活領域。法院認為,翁曉玲基於事實基礎所為評論,雖語氣尖銳,仍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亦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因此,法院認定翁曉玲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未侵害曹興誠名譽權,駁回其求償精神慰撫金請求,全案維持翁曉玲免賠結果。(責任編輯:王晨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