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113年10月山陀兒颱風襲台,屏東東港安泰醫院卻發生9人死亡的奪命火警,屏東地檢署去年8月6日依違反建築法、過天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嫌,將安泰醫院前院長、立法委員蘇清泉及總務長蘇威菘、鄭姓員工及郭姓檢查人員給予緩起訴處分,案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高雄高分檢撤銷原處分,發回屏檢續查後,蘇清泉、蘇威菘被涉嫌違反建築法致人於死罪嫌;鄭姓員工及郭姓檢查人員分別被依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過失致死罪嫌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

檢察官認為,蘇清泉、蘇威菘分別為醫療機構負責人與專業管理人士,具備高度智識,應深知建築物結構與消防設施之優劣品質,攸關就醫民眾及醫療團隊之生命安全,竟為擴大空間使用面積,未經許可增建違章建築並隱匿申報,棄公共安 全於不顧。

及郭姓檢查人員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負責簽證擔保建築物公共安全並據以申報,竟為獲取長期報酬,自95年起至112年火災發生前,以長達10餘年之不實申報,刻意隱匿動力供應中心及增建機房等違章建築事實,自棄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職守,致使主管機關無從落實監督,錯失提早預防公安災害之關鍵先機。

鄭姓員工為專業工務人員,疏於落實其核心業務之一即電器安全管理準則,導致重大火災發生。

但是蘇清泉等人坦承犯行,安泰醫院災後 已拆除D棟大樓違章建築,並提交專案改善報告、落實火災應變演練。且已與多數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和解、調解並賠付,被告蘇青清泉亦親自致贈慰 問金並負擔部分賠償金。因此建請法院衡酌被告蘇清泉等人對地方醫療之付出、事後改善暨預防措施及彌補、賠償等作為,以及本案造成建物毀損、死傷慘重、危害公共安全至鉅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以昭公允。

屏檢先前的偵查結果,火災的直接起火點位於增建機房東南側地面附近。當日上午7時18分許,安泰醫院水電鄭姓設備士為處理颱風積水問題,在操作增建機房內的沉水馬達時,錯誤操作延長線,並將使用中的延長線置於堆放可燃物品的增建機房地面,導致電線短路出現火花,進而引發火勢。

最終,火煙透過D棟大樓安全梯的安全門縫隙、開啟的安全門以及天花板上方防火區劃未確實的空間,往D棟內部擴散。火煙也波及北側的南側大樓2樓營養室,並蔓延至D棟大樓2樓內部,釀成重大死傷。

這場悲劇的擴大,與醫院長期存在的違法增建及公共安全檢查疏失息息相關。前院長蘇清泉與總務主管蘇威菘為具備醫院營運與增建業務決策及執行權力之人。在明知D棟大樓已瀕臨法定容積率極限,無法再申請增建的情況下,2人竟在未經行政院衛生署及屏東縣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許可,亦未向屏東縣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的情況下,於94年至96年間擅自違法增建。

這些違建行為破壞了原有防火間隔、防火區劃,嚴重影響建築物防火避難與使用安全,導致火災發生時,火煙直接漫入D棟大樓安全梯,加劇危險。蘇清泉因此涉犯建築法第91條第2項、第77條第1項致人於死罪;蘇威菘則涉犯刑法第31條第1項及前述建築法條文。

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的郭姓檢查人員,自95年起受安泰醫院委託辦理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業務,明知違建物結構屬違建且破壞防火設計,仍自95至112年連續多年未如實申報,甚至提供不實報告,已構成刑法第216條、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由於4名被告均素行良好,坦承錯誤並悔悟,並與全體罹難者家屬達成和解,同時,違建物已全面拆除,現場恢復原狀,且安泰醫院具地方醫療公益角色,被告具醫療、防火專業能力,可透過公益勞務回饋社會,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經高雄高分檢發回續查後,依法起訴4人。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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