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曹興誠「沒捐清大1500萬」!翁曉玲二審再勝訴曝心聲:公理自在人心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去年曾在臉書發文,指稱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和已故前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對弈,曹曾發下豪語「輸1個子捐1萬美元」,結果曹輸棋後並未遵守承諾,捐出新台幣1500萬元給清大,曹興誠認為翁曉玲言論損害他名譽,提告求償4098萬餘元。去年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曹興誠敗訴,案件上訴高等法院,二審今(5)日做出判決,認定翁曉玲有盡查證義務,駁回曹興誠上訴維持原判。對此,翁曉玲也在臉書發文24字回應。
台北地院去年8月28日一審判決指出,翁曉玲在發文前已參考媒體報導、清大網頁及臉書文章,具有合理查證基礎。此外,由於曹興誠是立委徐巧芯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其品行操守與公共利益相關,屬於可受公評事項,且翁曉玲的發文並非以毀損曹興誠名譽為目的。法院認定,翁曉玲的言論符合公共利益討論範疇,為善意評論,因此判決曹興誠敗訴。
曹興誠不服提出上訴,案件由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在今日做出判決。曹興誠上訴主張,翁曉玲先後在去年2月23日和3月3日,兩度在臉書發文虛構他承諾要捐款給清華大學1500萬元卻未履行,他強調當年捐款並非個人名義,而是以聯電董事長身分促成公司捐款。曹興誠認為翁曉玲並未盡查證義務,誣指他無誠信,還在臉書對他人身攻擊、扭曲隱私照片及斷章取義政治立場,侵害私生活領域及名譽,提告請求翁移除言論、賠償4098萬7736元。
翁曉玲在答辯時指出,言論是基於媒體報導的資訊而產生的質疑,期間已盡到合理查證。曹興誠身為公眾人物,其誠信、公開言行涉及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且部分言論具防衛反擊性質,受言論自由保障。
高院審理後,認為翁曉玲言論和回應,是依據公開資料所提出的質疑,已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法院認為,翁曉玲基於事實基礎所為評論,雖語氣尖銳,仍未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亦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最後高院認定,翁曉玲言論受到《憲法》言論保障自由,未侵害曹興誠名譽權,駁回其求償精神慰撫金請求,全案維持翁曉玲免賠結果。
二審判決出爐後,翁曉玲在中午於臉書發文回應,「事實勝於雄辯!公理自在人心。希望此事就此落幕,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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