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報復丈夫 苗栗狠心母悶殺2年幼子女自殺未遂遭重判30年
苗栗縣33歲吳姓女子因與丈夫談論離婚,因子女監護權問題心情低落,竟為了報復丈夫及其家人,萌生與2名年幼女手同歸於盡念頭,狠心以枕頭將9歲兒子與未滿1歲的幼女活活悶死,吳姓女子隨後自殘獲救。全案苗栗地院審理後,認定吳姓女子為滿足一己私利剝奪子女生命,違反保護義務情節重大,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各處有期徒刑19年、18年8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吳姓女子與丈夫劉姓男子於2025年2月間,因談論離婚及子女監護權議題,導致吳姓女子心情低落。同年4月清明連假期間,劉姓男子讓兒女至祖父母家小住,未讓吳姓女子帶回。連假結束後,吳姓女子僅帶回與前夫所生的9歲大兒子,未帶回與現任丈夫所生的未滿1歲小女兒。
被告吳姓女子因對丈夫及婆家強烈不滿,竟萌生與兒女同歸於盡念頭,2025年4月7日清晨,被告趁9歲兒子熟睡之際,以枕頭悶死兒子。吳姓女子接著前往保母家藉故接回未滿1歲女兒,返家後再以相同手法將襁褓中的女兒悶死。吳姓女子隨後持水果刀割頸、割腕並刺向自己左胸自殺。當天下午劉姓男子返家發現子女都已死亡,但吳姓女子在送醫搶救後倖免於難。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吳姓女子過去無身心疾病就醫紀錄,案發時辨識與控制能力均正常。法官認為被告雖面臨婚姻惡化,但並非毫無求助管道!法官認為被告身為人母,卻任意剝奪子女生命,對家屬造成無可回復的巨大創痛;考量其無前科,且審理期間已與丈夫劉姓男子達成和解,若藉由監所長期監禁並輔以諮商,應能導正其偏差認知,尚無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法官依檢方求刑,兩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30年。(彭清仁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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