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縣議長周典論涉嫌113年總統大選,出資500萬元,以每份500元的對價替當時總統參選人郭台銘收集連署書,遭到起訴,屏東地院去年8月判處周典論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500萬元、褫奪公權6年,二審114年4月22日改判周典論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今(27)日更一審宣判,改判3年4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周典論所涉犯罪事實為,周典論於112年9月初某日晚間,在其位於屏東縣新園鄉住處交付潮州鎮長周品全新台幣150萬元,再於同年月中旬某日晚間,在相同住處交付350萬元給予周品全及潮州鎮鎮公所的陳姓約聘僱課員以每份連署書500元之對價,要求被告周品全及陳姓課員蒐集連署書。

周品全將其中10萬元交給陳姓課員,作為處理連署相關事宜之費用,陳姓課員則於112年10月初,要求潮州鎮某宮廟的黃姓堂主在其宮廟成立連署站,並以每份連署書500元之對價邀約黃姓堂主及其、潘姓配偶向他人蒐集,黃姓堂主夫妻應允後,以每份連署書200元之對價向黃姓民眾等多人邀集連署。

而於連署期間,陳姓課員於112年10月初向黃姓堂主取得數十份連署書,並以每份連署書500元之對價交付連署書費用給黃某。經屏檢專案小組深入追查、溯源查獲,認被告周典論、周品全、陳姓課員、黃姓堂主夫妻等5人所為,均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而使人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嫌。

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周典論坦承有交付周品全共500萬元並指示周品全「以老鼠會方式,10份5000元」以取得1萬份連署書之事實,但辯稱該10份5000元之費用為工作費,是要給連署之工作人員,且有交代周品全不可以讓選民拿到錢。

合議庭考量連署之工作費諸如人事、宣傳、各項庶務雜支等費用,均係由郭台銘辦公室負擔,實無由被告個人負擔,並私下交付大筆金錢由周品全處理之理,並參酌證人周品全、陳亮源及黃孝義等人之證詞,以及被告交付款項之後續流向、使用情形等客觀事實,而認該筆500萬元並非單純作為工作人員之獎勵金使用,故被告確有共同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之犯行。被告上訴否認犯行,自無理由。

檢察官雖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但合議庭審酌被告提供之賄款雖高達500 萬元,但透過這些宮廟實際發放予連署人之金額甚低,對於選情造成之影響不高,考量被告身為屏東縣議員兼議長,為地方民意代表之首,竟要求身為屏東縣潮州鎮長之周品全以老鼠會之方式賄賂連署人以取得連署書,所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相關量刑因素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被告欲用於賄賂之500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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