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郭姓男子2025年11月間出於惡作劇,以陳姓友人的名義及手機門號,透過線上訂餐系統inline陸續向44間餐廳訂位,陳男不堪其擾,決定報警提告。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

法官認定,郭男在家中透過電腦連線,以陳男名義及手機門號,陸續向44間餐廳留下訂位資料,不僅侵害陳男的個人資料法益,也影響訂餐系統資料管理的正確性,顯見法治觀念不足。

根據判決書,郭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事後也與陳男達成和解並獲得諒解。法官審酌其犯後態度良好,因而宣告緩刑2年,但仍命其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以資警惕。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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