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最後2天!沒繳罰錢、強制執行 今年新增這類人免徵
牌照稅剩2天!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若逾期未繳恐被罰錢,最嚴重恐被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宣布自1月30日起,身心障礙二親等以內親屬若使用車輛與戶籍地相同,可免徵牌照稅。財政部28日發布解釋令,若「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也行得通。
牌照稅最後倒數
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牌照稅新制:身心障礙二親等免徵
財政部於發布解釋令,自今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本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納入「住居所地址相同」也免徵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權益。
經該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
財政部爰發布解釋令,核釋「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A車)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則乙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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