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滅文化」成為政治語言,我們該如何理解自己的文化?/魯云湘
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員)
文化部長李遠日前談及文化部預算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時表示:「欲滅其國,先滅其史;欲滅其族,先滅其文化。」這句話情緒強烈,也很容易引發共鳴。但真正值得討論的,恐怕不只是誰在「滅文化」,而是:當文化已被當成政治語言來使用,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自己的文化?
文化政策當然需要公共資源支持。無論是文化資產保存、藝文創作、出版影視,還是公共媒體,都不可能完全脫離國家投入。然而,支持文化不等於放棄監督,監督預算也不能直接等同反對文化。預算被刪減、凍結,應該回到具體項目逐一檢視:用途是否合理、執行是否有效、成效是否清楚,而不是僅憑「文化預算被刪」六個字,就立刻上升為文化存亡之爭。
但李遠的說法之所以引發爭議,還不只因為預算。它也讓人不得不追問:如果歷史與文化真的關係到一個社會如何理解自己,那麼政府自己又是如何選擇、排列與詮釋歷史與文化的?
近年來,臺灣圍繞「去中國化」的爭論從未停止。以108課綱為例,官方強調並未刪除中國史,而是把中國歷史放進臺灣、東亞與世界互動的脈絡中理解;批評者則認為,這種重組本身就在弱化中國史與中華文化的地位。歷史教育的取捨與文化敘事的排序,本來就不只是技術問題,也涉及一個社會如何理解自身歷史與認同的公共選擇。
問題正在這裡。臺灣的文化面貌,從來不是單一來源構成。原住民族文化、閩南與客家文化、中華文化、日本統治時期留下的影響,以及戰後數十年的社會變遷,早已共同形塑今日臺灣。這些因素彼此交錯、相互轉化,沒有哪一部分可以被輕易切割,好像刪掉之後,才更能證明什麼叫「真正的臺灣」。
因此,臺灣主體性的成立,並不需要建立在文化與歷史的純化之上。承認中華文化長期存在於臺灣的歷史發展之中,不等於接受中國大陸對臺灣的政治主張;同樣地,強調臺灣主體性,也不必以否定某一段歷史記憶為前提。真正成熟的政治共同體,應該有能力容納複數記憶,而不是要求所有人只能接受同一套文化定義。
我國《文化基本法》第二條要求國家肯認並維護多元文化,第三條則明定「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體」。換言之,文化不應由任何政黨或行政機關單方面定義;國家的責任,是保障不同文化保存、發展與對話的空間。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國會。文化部不是文化本身,監督文化部預算當然不能直接等同於「滅文化」;但國會在刪減文化預算時,也有責任說明理由,並接受社會檢驗其決定是否真正影響文化保存、創作及公共媒體的正常運作。把所有刪減都說成合理監督,與把所有刪減都說成摧毀文化,同樣過於簡化。
因此,李遠這句話真正值得留下來討論的,或許不是誰在「滅文化」,而是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如果我們真的相信文化關係到一個社會如何理解自己,那麼這套標準,就不應只在預算被刪的時候才適用。」
真正需要警惕的,從來不是文化裡有多少不同來源,而是政治是否開始要求:只有某一種歷史記憶、某一套文化詮釋,才是合法的。當「滅文化」成為口號,我們更應該反問:文化究竟屬於政黨,還是屬於社會?如果答案是後者,那麼任何一方都不該壟斷文化的定義權。
精:因立法院三讀通過總預算案被刪預算,文化部長李遠批評「欲滅其國,先滅其史;欲滅其族,先滅其文化;欲封其口,先刪媒宣費」。(照片翻攝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