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1686萬餘元的「中油最貪執行長」徐漢,一審宣判前一度剪斷電子腳鐐逃亡,遭逮捕羈押後被依貪污罪判刑25年。監察院今(17)日表示,本月9日通過徐漢及同案同事黃榮泰、歐文豐、張子房等4人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左)(圖/翻攝中油公司網站)

監察院指出,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自2019年起,利用辦理中油煉製事業部「煉五組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一批」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前經理黃榮泰依指示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高達約4200萬元,再由徐漢與廠商朋分價款;徐漢藉由9件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賄達1686.8萬元,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前經理歐文豐也利用接辦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後續工作者受訓之機會,逕為代辦查驗工作,促使不肖廠商之不法行為得遂,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煉製事業部工務室修護組前工程師張子房亦利用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向廠商收賄,並朋分賄款13.2萬元;且徐漢於偵查機關搜索其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時,扣得渠實際支配掌控不明來源現金共2710萬元,徐漢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為不實之說明,亦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監察院表示,徐漢等4人所為,除觸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而經檢察官起訴追究刑事責任,並經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外,另就行政違失責任,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為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併行」之懲戒法制,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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